在强奸罪辩护实务中,无罪辩护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程序合法性及被害人意志的真实性。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系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张博士擅长于刑事辩护,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及学界理论,系统归纳无罪辩护要点,并融入法理评析,为辩护策略提供法学理论支撑。
一、证据不足类:核心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一)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孤证不能定案”。若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如物证、DNA鉴定、现场痕迹等,则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典型案例:
朱某强奸案(2018)冀0322刑初324号:仅凭被害人陈述且多次矛盾,未提取精斑等生物证据,最终无罪。
刘某强奸案(2018)冀0408刑初196号:案发七年后物证缺失,仅有被害人陈述,无法还原现场。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在“一对一”强奸案中,印证证明模式常因直接证据匮乏而难以适用。“一对一”强奸案一般发生在隐蔽场所,除了双方当事人外,很少有第三人在场,这导致除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外,很难获得其他直接证据。一些案件中,即使获得了DNA等证据,也只能证明发生过性行为,对于判断被害人主观意志内容作用不大。
而对于公诉机关来说,间接证据的体系化运用是破解“一对一”困境的核心路径。例如,在醉酒型强奸案中,可通过被害人案发前后的行为异常、双方关系亲疏、现场环境等间接证据,辅以“常识、常情、常理”法则,推断被害人是否处于意志受限状态。
二、被害人陈述矛盾类:真实性存疑的典型情形
(一)多次陈述内容不一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87条要求审查陈述的稳定性与合理性。
典型案例:
卢某强奸案(2018)津02刑终397号:被害人四次陈述对案发时间、报案动机等关键情节矛盾,真实性无法确认。
赵某强奸案(2018)辽14刑终14号: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存在时间矛盾,且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被害人陈述是关键证据之一,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是认定违背意志的核心。需结合聊天记录、报警时间等辅助证据判断其合理性。例如,若被害人在案发后未及时报警,反而因其他矛盾报案,如经济纠纷,则可能属于“事后反悔型”诬告。
三、程序违法类:证据排除与强奸迷思
(一)物证提取程序不规范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要求排除非法物证。
典型案例:
张辉、张高平案(2013)浙刑再字第2号:指认录像不完整、见证人未实际参与,物证因程序违法被排除。
王某强奸案(2017)皖刑再2号:毛巾被由被害人自行提取,未及时移交,存在污染风险。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程序合法性是证据效力的生命线。实务中常见问题包括:物证未密封保存、提取笔录无见证人签名、DNA鉴定未排除混合样本等。辩护时需重点审查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必要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时,需结合个案细节,如案发环境、物证提取规范性,来判断证据充分性。若侦查机关未及时固定关键物证,或检材来源存疑,如由被害人自行提取,应坚决质疑证据真实性。
辩护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破除强奸迷思并进行证据规则重构。例如,以“未激烈反抗”“事后索赔”等反向推定同意,或将被害人性经历作为品格证据质疑陈述可信性,均属典型迷思。对此,需通过证据规则的双重限缩予以纠偏:明确禁止从被害人衣着、性史、延迟报案等事实中直接推导同意,除非该事实与案发情境存在直接逻辑关联。同时,要将生物学与心理学研究成果纳入司法认知,承认“僵硬、顺从”等非对抗反应是被害人在极端情境下的常见应激状态,否定“合理反抗”的单一叙事模板。
四、被害人意志类:同意有效性的实质判断
(一)欺骗手段与法益关系错误
典型案例:
冯某案(2017)晋04刑终28号:以“网恋”诱骗发生关系,但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自愿赴约,不构成强奸。
黎某某案(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58号:被害人谎报年龄,被告人无法明知其为幼女,无罪。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欺骗型强奸的定性需结合“法益关系错误说”。虚构职业、婚恋承诺或经济利益等,仅影响被害人对性行为附加条件的期待,属于交换价值层面的动机错误。此类行为虽具道德可责性,但因未动摇性自主权的核心,应通过民事救济或行政规制处理,避免刑法过度介入私人自治领域;反之,若行为人对性行为性质,如冒充治疗实施性侵,进行虚构,直接导致被害人对其处分法益的内容与后果产生根本误认,此类欺骗因侵犯性自主权的存续价值而构成强奸。实务中需严格区分二者,避免混淆道德瑕疵与刑事违法。
五、特殊场景类:半推半就与熟人关系
(一)半推半就的同意推定
典型案例:
陈某案(2018)川0116刑初599号:表姐夫与表妹发生关系,被害人未呼救且无反抗痕迹,认定为“半推半就”。
殷某、何某案(2019)川0108刑初466号:性行为中有言语交流并使用情趣用品,无法证明违背意愿。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与“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于“半推半就”案件,需综合审查双方关系、行为手段、被害人反抗能力及事后表现等客观证据,避免仅凭被害人陈述或嫌疑人供述定案。关键判断标准包括“推”与“就”的主次关系,需区分“推”是真实拒绝还是羞怯表现,“就”是主动同意还是被迫妥协。其次,行为人是否使用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胁迫或利用特殊关系,如监护、从属地位。并分析案发地点、双方交往历史、体表伤痕、报警时间等。缺乏暴力痕迹且存在自愿互动证据时,法院可能认定“推”为形式,实质未违背意志。
(二)熟人关系之间强奸
典型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1339号:本案案发不及时、不自然,不能排除郭某某出于顾虑或者其他考虑才报案的可能性,应当结合双方感情进行全面分析,不能截取部分性行为认定强奸犯罪。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在熟人关系性侵案件中,司法机关需着重考察以下核心要素:其一,被害人的即时性反应,如是否存在明确的肢体反抗、呼救行为或利用环境条件实施自救的可能性。若案发场景具有开放性特征(如公共场所、白天等),且被害人客观上具备求救条件却未采取合理自救措施,需结合情境分析是否构成"默示同意",但应注意避免将环境因素作为单一判断依据,须与被害人认知能力、加害人控制程度等要素联动审查。其二,案发后双方态度具有重要补证价值,如被害人的情绪状态、就医记录、通讯记录等客观表现,特别是延时报案的原因需结合社会心理因素进行合理化解释。对于性行为后提出经济诉求的情形,应区分补偿性索要与敲诈勒索的本质差异,避免将事后协商简单等同于事前自愿。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存在情感基础或既往性关系的案件,如恋人、前配偶等,应遵循整体性审查原则:首先,需纵向考察双方关系演变历程,重点分析案发时情感状态是否足以支撑自愿推定;其次,对于多发性行为中个别指控的情形,须严格审查该次行为与既往行为的差异性,包括情境突变、暴力升级等异常节点;最后,禁止以"通奸关系"或"既往自愿"作为否定本次违背意志的当然依据,而应着重审查本次性行为中是否存在强制性要素的实质性突破。
强奸罪的无罪辩护需以证据审查为基石,以被害人意志为核心,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实务中应避免机械适用“违背妇女意志”的抽象标准,而应结合具体场景、证据链条及学界理论,如法益关系错误说、印证证明模式,进行动态分析。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刑法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
(本文系张万军教授结合司法实务案例及刑法理论前沿所作评述,转载请注明出处)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