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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专送骑手工伤认定案

2025-05-24 15:34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年6月,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与陈某龙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陈某龙担任“美团”骑手,工资由定额单量、提成及补贴组成,并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参加早会及培训。2021年7月,陈某龙在送餐途中因违反交通信号灯引发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2022年7月,陈某龙向芜湖市湾沚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电子商务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认定陈某龙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法院指出,劳动关系认定应基于用工事实而非合同名称。陈某龙虽签订《劳务合同》,但其工作内容系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需接受考勤、培训等管理,工资由公司委托第三方定期发放,具备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如服从管理)和经济从属性(如固定报酬)。因此,双方实为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陈某龙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芜湖市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案”,入库编号:2024-12-3-007-013)

二、法理分析一:劳务合同与劳动关系的实质区分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合同性质认定。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规避劳动法义务,但法院穿透合同形式,以实际履行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需具备工作内容、报酬、社保等条款,本质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双重从属性”:一是人格从属性,即劳动者需遵守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二是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收入主要或唯一来源于用人单位,且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本案中,陈某龙虽被冠以“骑手”这一灵活职位,但其日常工作受电子商务公司直接管理(如固定早会、培训),工资结构包含固定基数与绩效提成,且送餐服务直接服务于公司经营,这些特征均符合劳动关系实质。

反观劳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劳务提供者自主决定工作方式,报酬通常按次或按件结算,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例如,个人承揽装修工程,可自行安排时间、工具,与发包方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本案陈某龙显然不具备此类独立性,因此法院否定“劳务合同”的表象,直指劳动关系本质。

 

三、法理分析二:新业态用工中工伤认定的司法突破

平台经济催生了“专送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兴职业,但部分企业以“合作”“众包”等名义否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权益保障缺位。本案裁判要旨明确: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若对劳动者实施劳动管理,即便合同名为“劳务”,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对新型用工模式的适应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本案中,陈某龙接单送餐系履行职务行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均与工作直接相关。即使其违反交通规则负主要责任,亦不影响工伤认定,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仅排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一般过失不构成免责事由。

此外,法院强调“用工事实优先”原则,对平台企业的管理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例如,陈某龙需通过面试入职、接受考勤管理、工资定期发放等,均表明企业对其存在强控制力。这一裁判逻辑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指引: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关注“管理控制”与“业务依附”两大要素,避免企业利用合同形式逃避法定义务。

 

本案对企业和劳动者均具警示意义。对企业而言,试图通过“劳务合同”规避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责任,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合规用工应注重实质管理方式,若存在劳动关系特征,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对劳动者而言,若遭遇类似纠纷,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实际用工情况,如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管理通知等,以突破合同形式的局限性。同时,可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从“主体资格”“劳动业务隶属关系”“报酬支付方式”三方面主张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裁判顺应了国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化趋势。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平台企业规范用工,对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本案的司法实践正是对这一政策的落地响应,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劳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钢苑律师电话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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