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学院 > 正文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法理与天理、人情相融合的辩护路径

2025-04-28 20:29 次阅读

   张万军教授作为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具学者与实务专家的双重身份,其刑事辩护风格以深厚的刑事法学理论为根基,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独特的刑事法理与天理、人情相融合的辩护路径。通过分析其代理的典型案件的辩护词,可将其刑事辩护特点归纳如下:

一、法理与实务深度融合:以学术赋能辩护策略

  张万军的辩护逻辑以刑事法学理论为内核,注重将刑事法理与个案实践结合。例如,在杨某敲诈勒索无罪案中,张律师认为,有因型敲诈勒索并不全都成立敲诈勒索罪有因型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的考察应基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进行规范判断,行为只有同时侵害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和处分法益才构成本罪,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目的。

    此外,他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中,善于运用“法秩序统一性”刑事原理,张万军教授在H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认为,刑法与行政法的违法判断标准应当有所不同,  违反前置法的事实可能会提示司法人员,行为人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但是,不能直接将前置法的违法性不加过滤地作为决定刑事违法性的根据。在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判断行为有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也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具体来说,行为虽然违反了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但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宜认定为犯罪。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否定刑事违法性,为当事人争取出罪空间,最终获不起诉处理。

二、证据为本的精细化辩护:破解控方证据体系

     张万军的辩护注重证据链条的严密性,擅长通过交叉比对、程序瑕疵等角度瓦解控方指控。例如,在H某强奸案二审中,他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逐条分析,指出被害人T某的索财动机主导了性关系发生,胁迫行为未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他抓住“黄金37天”的时效性,利用《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批准逮捕意见书》阻击批捕,强调控方证据链薄弱,如C某案中,论证被告人对毒品交易“不知情”。此外,在抢劫案辩护中,他通过区分“暴力程度”与“胁迫即时性”,论证轻微身体接触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成功推动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辩护并重:突破司法实践困局

     张万军尤为重视程序合法性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在H某抢劫案中,他揭露侦查机关对未成年人询问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导致关键证据因程序违法被排除。在H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张万军教授主张,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行政机关作出的专业认定作为刑事司法机关性质认定的最终依据,并进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根本原因在于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性质不同。否则有行政权上架空和僭越了司法定罪权之嫌疑。此外,他注重利用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通过论证被告人在办案单位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争取自首认定以减轻刑罚。

四、情理法平衡:人文关怀与司法理性的调和

    张万军的辩护策略强调“情理法”的辩证统一。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中,他主张结合家庭关系修复、伦理孝道等社会因素,提出量刑的平衡建议。在死刑辩护中,他注重挖掘酌定从宽情节,如民间纠纷引发犯罪、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等,结合《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推动死刑改判死缓。张教授认为,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种“刚柔并济”的辩护风格,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又体现了对人性复杂性的深刻体察。

   张万军教授的刑事辩护特点可概括为“学术深度、证据精度、程序准度、情理温度、社会广度”。他通过法理思辨破解司法困局,以证据分析重构事实逻辑,借助程序正义制约权力越界,最终在个案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辩护实践既展现了法学学者的理论自觉,又体现了实务律师的策略智慧。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