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609号]蒋某某被诉骗取票据承兑案——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票据承兑,但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第1610号]苟某被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职务侵占罪与非罪的界定3.[第1611号]廊坊市国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闫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及犯罪数额的认定4.[第1612号]TR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某甲、薛某乙擅自发行股票案——如何区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第1613号]任某某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于表示上诉的次日死亡,案件应如何处理 6.[第1614号]李某、王某霞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司法认定7.[第1615号]牟某某虐待案——虐待罪中家庭成员、虐待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8.[第1616号]刘某某被诉诈骗案——赌石行为的性质认定9.[第1617号]林某某被诉诈骗案——如何准确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10.[第1618号]王某某袭警、危险驾驶案——相对人被追截过程中袭警行为的罪责认定11.[第1619号]范某文妨害公务案——袭警罪的司法适用12.[第1620号]戴某隆催收非法债务案——“软暴力”催收入刑的规范适用13.[第1621号]青海JM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被诉非法采矿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是否必然构成非法采矿罪14.[第1622号]张某某被诉合同诈骗案——准确定性企业经营中的纠纷,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15.[第1623号]史某某贪污案——村干部在协助政府部门腾退拆迁中骗取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原则上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对于行为人虽有违规行为,但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未危害金融安全的,即便涉案金额很大,一般也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2.[第1610号]苟某被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观上要求行为人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认定职务侵占罪与非罪的核心,也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犯罪(如挪用资金罪)的关键。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除了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外,应当综合行为人是否向单位隐瞒、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履约行为、未及时履约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3.[第1611号]廊坊市国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闫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据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围绕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四个特征要件对私募基金吸收资金的全过程进行审查,是认定涉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关键。是否使用诈骗方法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区别,仅从客观行为角度并不能对两罪进行准确区分。两个罪名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对集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集资诈骗案件应以行为人骗取的资金数额作为犯罪数额,但可以对两类资金进行扣除:一是案发前行为人向集资参与人归还的本金;二是集资诈骗活动中行为人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但该利息只能用于折抵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如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已全部归还,行为人支付的利息则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在涉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不得将行为人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对象吸收的资金从犯罪数额中扣除。4.[第1612号]TR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某甲、薛某乙擅自发行股票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在二审程序中对于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6.[第1614号]李某、王某霞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损害商誉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是判断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是否系多重原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以及涉案损害商誉行为在引起经济损失的后果中所占比重。在互联网时代,影响企业经营风险的外部因素复杂多变,政策变动、市场环境变化、直播平台带货能力等都可能引起企业销售量波动,需要具体判断企业经济损失产生的原因。二是在证明标准上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损害商誉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应建立清晰、明确的因果关系。虐待罪是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对虐待罪主体的范围界定,应当与反家庭暴力法对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保持一致。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致对方自杀身亡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原石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交易有别于其他物品的等价交换,且有悠久的历史,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看,为了尊重传统的交易习惯,通常不宜使原石交易入罪。准确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五个方面把握:(一)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二)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的处理情况和事后态度;(三)被害人是否基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作出使自己遭受数额较大损失的财产处分;(四)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五)案件发生的起因。袭警罪中“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属于列举加兜底的模式,要求其他手段与列举的方式具有等质性。对手段行为和行为后果二者是并列关系,使用危险程度更高的手段也必须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不能仅考量行为手段而忽视对危害性的实质衡量。袭警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手段:暴力袭击;2.行为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辅警不是人民警察,也不能视为人民警察,不能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暴力袭击配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授权性职务辅警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单独执行职务或执行禁止性职务辅警的,不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依照相关罪名定罪处理。同时暴力袭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正在配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辅警的,按照吸收犯原理处理,认定袭警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只有违反国家规定借贷利率的高利放贷才能评价为非法债务,当利率低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标准时,该债务并不能评价为非法债务,因为此种情况并没有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正常的财产交易。“软暴力”的内涵和外延不具有确定性,对该要素应当结合社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维度进行规范认定,只有达到足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才能评价为“软暴力”。13.[第1621号]青海JM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被诉非法采矿案无证开采的情形在现实中较为复杂,造成无证开采的原因可能也是多方面的。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审查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也要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擅自”开采的故意。准确定性企业经营中的纠纷,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腾退拆迁等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了职务便利,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1辑案例,归纳的观点与原文略作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