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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如何对法人采取商事登记控制措施?

2016-11-12 21:30 次阅读

(一)解决方案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有关商事登记事项或限制被执行人备案年度报告。

(二)条文设计

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协助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商事登记事项。

协助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商事登记事项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注册资本等,限制被执行人备案年度报告,限制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分支机构、注销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

被执行人对冻结商事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三)条文理由及说明

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在执行前或执行中,可能通过股东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员变更等手段逃避、规避执行,为防范此种情况,有必要在执行过程中限制被执行人变更商事登记。

关于具体限制哪些商事登记事项,按照执行实践中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达成的共识,主要包括可能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股东、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注销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等形式逃避债务或规避责任的事项。因此,人民法院一旦采取冻结商事登记事项措施,则协助执行人须对以上事项采取限制。

至于年度报告备案问题,深圳中院曾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关联动执行机制,对被执行人采取不予年检的方式进行限制,特别是因为不能年检导致被执行人开展业务受到限制、甚至无法使用公司基本账户、无法领取出口退税等,此举迫使一部分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请求及时还款解封。2014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法人不再年检。但按照规定,企业还是应当向商事登记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备案,未进行年度报告备案的将产生企业异常记录。针对此,作出以上建议,要求商事登记机构对于人民法院限制备案年度报告的,退回商事主体,要求其与人民法院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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