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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马家私房面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2016-11-04 21:19 次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第一审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关于本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我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采纳: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
一、公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合适。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应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1、本案被告人事前没有预谋策划,没有特意设定作案时间和地点,被告人作案时用的工具,是被告人工作时使用的工具,并不是为本次犯罪行为而专门预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
2、通常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伤害受害人的部位是要害部位。本案中,根据伤害的部位应当认定这是被害人所受伤害是被告人无规律伤害所致,被告人没有特意选择要害部位,被告人故意伤害意图明显,却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被告人捅伤被害人的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仍然应以故意伤害致死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辩护人建议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二、本案具有特殊性,属激情犯罪,而非预谋,其主关恶意较小。
本案被告人生性憨厚老实,杀人这种行为他连想都不敢想,更不要说付诸行动了。但由于案发当天被害人要求被告人交付孩子的学费未果而提出分手,被害人在语言上采取了刺激这样不恰当的说话方式,直接激化、加剧了矛盾,刺激了被告人的犯罪心理,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随手掏出平常用来谋生修鞋用的剪刀伤害被害人。因此,由于被害人语言过激,被告人情绪失控,从而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三、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存在感情关系,由于案发当天被害人要求被告人交付孩子的学费未果而提出分手。因此,导致该案的发生,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线。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然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不是夫妻关系,但此案也应属于民间矛盾。因此,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该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诚恳悔罪,对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悔恨不已。被告人犯罪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对其从轻处罚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
    在第一次庭审后,双方同意由被告人方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被害人家属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六、本案被告人系残疾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被告人家中有年迈父母,均特别需要被告人来赡养,鉴于此种情况,希望法庭能给予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同时,虽然被告的家庭非常贫困,但其本人和亲属都表示一定要尽最大努力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综上,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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