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亲办案例 > 代理词集 > 正文

包头昆区故意杀人案代理词

2017-10-10 22:52 次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本案刑事的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T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及辨认笔录和记录、犯罪现场照片、司法技术鉴定文书等,清晰地再现了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全过程。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全部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合法合理,代理人深表赞同。

二、被告人T某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针对的是女,又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严惩,从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1、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极其深重。

被告人不能正确纠纷,为泄愤报复,杀死一人,轻伤一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被捕之后百般抵赖毫无悔过之心。且在北京潜逃期间继续犯案,被告人案发前、案发中和案发后的一系列行为体现其主管恶性极深、社会危险性极大。

2、被告人T某存在杀害Q某未遂加重情节。

起诉书指控,案发时,被告人T某向Q某脸部、左肩部、左腹部、左前臂等部位捅刺数刀,致使Q某倒地后被告人T某逃离现场。此案中,正是因为被告人误认为当时Q某已经死亡,才逃离现场。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

3、被告人T某故意杀人的手段极其残忍。

法庭调查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展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犯罪现场的照片以及鉴定文书等,我们清晰地看到被害人黄英的身体部位多处受伤人于致命部位,从捅入这些部位的深度、力度均反映出被告人当时为达到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目的,其杀人手段已经到了丧心病狂、无以复加、令人发指的程度。

4、被告人T某故意杀人的的犯罪后果极为严重。

被告人T某故意杀人的的犯罪行为给原被害人亲属带来了沉痛的伤害。加之被告人逃脱多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原告人严重的心理创伤,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5、被告人T某潜逃十余年一直没有任何赔偿意愿。

  本案被告人潜逃十余年对被害人父母没有任何形式赔偿,根本没有任何赔偿诚意,当然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尤其是被害人父母的原谅。

 6、被告人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又无酌定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之情节;归案后不仅认罪态度极差,而且截至目前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悔罪态度极差。

三、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我国现行死刑政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6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第29条:“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本案被告人T某典型属于这两条政策中规定的必须从严处罚的条件,符合对其判处死刑的条件。

  综上,本代理人代表被害人父母,强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T某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不如此,无以告慰已故的被害人,使死者死不瞑目;也无以告慰被害人的亲属,使生者永难平复心灵创伤。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并予以采纳。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