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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故意损害红色遗址、革命文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2024-03-08 15:01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4-05-1-269-001

王某祥寻衅滋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故意损害红色遗址、革命文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

  • 刑事

  • 寻衅滋事罪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红色遗址

  • 侵权

  • 修复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祥大量饮酒后,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中国红军城牌坊处,为发泄不满情绪,用啤酒瓶、石头对摆放在该地的工艺展品进行打砸,并殴打过路群众王某才,造成红军城现场工艺展品步枪6支、地雷6个、手榴弹5个、机枪1把及红军雕塑1个等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害人王某才受伤。经鉴定,上述被王某祥损毁的财物市场修复价值为人民币15600元。同时查明,中国红军城红色文化遗址群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曾经是川陕省委、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和红四方面军总指挥部等多处党政军领导机关旧址,是川陕苏区后期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中心。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当地政府对红军城进行了大规模的保护性修复、改造。2002年红军城先后被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7年11月,创建为国家级AAAA级旅游景区。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2023)川08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祥赔偿因寻衅滋事造成的“中国红军城”工艺展品、红军雕像损毁修复价值人民币156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祥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鉴定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属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寻衅滋事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予以惩处。王某祥任意打砸红军城展品、红军雕像,对中国红军城人文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损坏的财物性质和王某祥的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仅请求其赔偿展品、雕塑的修复价值,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行为人故意损毁革命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中,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对人文生态资源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同时追究侵权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第18条第4款、第36条、第47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5条、第6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29条、第1235条第4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01条、第201条第1款

  一审: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3)川08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2023年9月19日)

(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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