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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界分

2024-03-08 15:02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4-05-1-269-002

顾某寻衅滋事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界分

关键词

  • 刑事

  • 寻衅滋事罪

  • 抢劫罪

  • 强拿硬要

  • 轻微暴力

  • 少量财物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顾某带领张某等五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均作不起诉处理)商量去“抓骆驼”搞点钱消费。凌晨1时许,顾某等人在江西省泰和县县城某网吧先后以幌子将四名中学生骗至门口,采用扇耳光、搜身等方式强要钱财;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强拿了三名中学生共计90元,后买水、买烟、买槟榔等消费掉了。凌晨2时许,顾某等人又在县城另一网吧骗出一名中学生,将其围住后搜身,并以言语威吓的方式,强拿了从其身上搜出的20元;该中学生请求留点钱吃早餐,顾某便返还了4元,剩余的钱被后顾某等人买水消费掉了。凌晨4时许,顾某某等人再次在县城各网吧寻找“骆驼”无果,遂返回第一次得手的网吧,将中学生涂某围住,强拿了900元;经涂某恳求后,顾某某当即返还了100元,剩余的钱被顾某等人一起吃宵夜、买烟等消费了。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后,规劝了张某等人投案,其家属代为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被深夜强索钱财的在校中学生,不同程度上留下了心理阴影,学习和生活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赣08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顾某纠集多名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恃强凌弱,围住他人后采用言语威胁、轻微暴力等方式,强拿硬要他人少量钱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顾某纠集多人以言语威胁、轻微暴力等方式,当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确有“抢劫”的部分行为特征,但是综合考虑其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作案动机、参与人员年龄特点、挑选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实施威胁、暴力的程度、强拿钱财的数量、强拿过程中的讨价和退让细节、事后行为表现等,认定其行为构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抢劫罪,并系多次抢劫,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参与提议、决定具体分工、积极实施、支配犯罪所得并决定所得钱财的处理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协助抓捕其他同案犯,构成一般立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某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侵害对象也均为未成年人,且犯罪行为对受害未成年在校学生产生了一定的心理阴影和精神压力,对其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从严把握从轻处罚的幅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裁判要旨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具有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两个当场”特征,容易与抢劫罪混淆。但是,抢劫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应当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严重程度。虽然行为人使用了轻微暴力、威胁等方法,当场取得了他人少量财物,但是所使用的暴力、威胁方法不足以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没有达到一般人普遍认识的抢劫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对于成年人或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当场强抢他人较少财物的行为,应着重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程度,强抢的环境、具体细节,以及强抢财物的数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准确定罪,不应不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抢劫罪,部分案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一审: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2019年5月14日)

(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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