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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猥亵行为的判断)

2024-02-20 21:52 次阅读

刑侦案审 2024-02-19 21:45 

一位男士可能有怪癖,他跟着一个女士,一直跟到女士回家之后,他就冲进去了,接着就使用暴力把女士按倒在地,脱下了女士的打底裤。女士以为行为人要实施强奸行为,拼命反抗,行为人就说“我只是要你的打底裤”,女士就没有反抗了或者没办法反抗。行为人脱下女士的打底裤之后就逃走了。走到一个垃圾桶附近闻了好久之后,就将打底裤扔到垃圾桶里了。

张明楷:这是一个真实案件。检察院有争议,一种观点主张定强制猥亵罪,另一种观念主张定入户抢劫。因为打底裤是财物,可能值十几块钱或者几十块钱。

学生:是故意毁坏财物吗?

张明楷:怎么毁坏?行为人已经利用完了嘛。行为人有利用意思,也有排除意思。当然,你要说符合毁坏的行为特征也没有什么问题,毕竟行为人将打底裤扔到垃圾桶了。但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就肯定不成立犯罪了。

学生:检察院是以什么罪起诉的?

张明楷:检察院是以强制猥亵罪起诉的,但一部分检察官认为应该认定为入户抢劫。

学生:打底裤里还有内裤,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吧?

张明楷:那也不一定,即使还有内裤也可能属于强制猥亵。

学生:而且,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强制猥亵的故意,他只有取得打底裤的故意与目的。

张明楷:二者不矛盾吧!如果行为人以取得女士身上的所有衣服为目的,也就是以对所有衣服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强行脱掉所有衣服的,能说没有强制猥亵的故意吗?

学生:这种情形当然就有强制猥亵的故意了。

张明楷:如果说打底裤是财物,认定为入户抢劫好像还说得过去。不认定为入户抢劫的理由是什么?

学生:担心判太重了。

张明楷:但如果确实符合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就不能以判得太重为由改判为其他轻罪,只能适用《刑法》第63条减轻处罚。

学生:如果不定入户抢劫,只能是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来说。

张明楷:怎么没有非法占有?我刚才说了,行为人对打底裤具有明显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学生:扔掉之前闻了好久这个证据不充分,可以认定行为人拿走之后就扔了,拿走就是为了扔掉,所以是故意毁坏财物。

张明楷:拿走就是为了扔掉的说法更难让人相信。起诉书上说得很清楚,被告人交代在什么地方闻了之后就扔到垃圾桶了。虽然这个事实只有他的交代为证,但你有什么理由不相信这个交代呢?我不相信拿走就是为了扔掉的说法。

学生:能不能认定为抢劫未遂呢?

学生:行为人就是要抢这个特定的打底裤,而且也得到了,很难认定为未遂。

张明楷:你是说,因为行为人的目的已经实现了,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未遂?

学生:是的。

张明楷:如果打底裤的价值低廉,原本就不值得刑法保护,即使实现了目的,也不能认定为财产罪吧。不能因为实现了目的,就直接认定为财产犯罪的既遂。

学生:可是,抢劫罪原本没有数额限制。

张明楷:抢劫罪是没有数额限制,但不能说刑法保护价值极为低廉的财产。

学生:如果说打底裤的价值极为低廉,就可以否认抢劫罪的成立。

学生:根子上是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太高了。

张明楷:按我的看法,这种情形不是入户抢劫,因为我觉得既然入户抢劫的法定刑重,就需要限制解释,最好的限制路径就是对入户方式进行限制,比如携带凶器入户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入户的,等等。单纯尾随被害人入户的,我不主张认定为入户抢劫。

学生:老师的意思是只认定为普通抢劫。

张明楷:我觉得同时还要考虑财物的价值究竟是否值得刑法保护,估计检察院认为财产价值低廉,所以没有按抢劫罪起诉。而且,这种情形不同于为了抢劫数额巨大或者较大财物,但客观上仅抢劫了价值几十元财物的情形。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是针对一个特定的财物去抢劫的,而这个特定财物的价值又很低廉,不认定为抢劫罪也是可以的。当然,如果要找到否定普通抢劫罪的充分理由,也很困难,毕竟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强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只是综合起来看,感觉认定为抢劫罪并不合适。

学生:如果不认定为抢劫,也不能认定为其他犯罪,是不是不合适?

张明楷:我觉得不能否认这种情形属于强制猥亵。你们想一想,既然男士强制与女士搂抱、接吻都属于强制猥亵,怎么强行脱掉女士的打底裤的行为反而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呢?

学生:主要是想到没有让女士赤身裸体,所以觉得不属于猥亵。

张明楷:不是这样的吧。让女士赤身裸体当然是强制猥亵,但隔着衣服的行为也能成立强制猥亵。

学生:即使是猥亵,也可能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猥亵,而不是刑法规定的猥亵。

张明楷:在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而且明显已经压制女士反抗的场合,还是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的。

学生:即便如此,这种行为在强制猥亵罪中也是情节轻微的。

张明楷:我赞成这一结论,属于强制猥亵罪中情节轻微的情形,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适用缓刑,都是可以接受的。

学生:如果说强行脱掉女士的打底裤属于强制猥亵,强行脱掉女士的袜子是不是强制猥亵呢?

学生:一般讲的强制猥亵是指侵犯性的自由,跟性相关的只能是女士身体的隐秘部位,脚和袜子与性没有什么关系吧。

张明楷:可以这么说。脱掉女士的打底裤实际上是接触了女士的隐秘部位,而脱掉袜子不能说接触了隐秘部位。

学生:如果男士很喜欢闻女士的围巾,采取同样的方法拿走了女士的围巾呢?

张明楷:那也不能叫强制猥亵。

学生: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就定强制猥亵罪了?

张明楷:我觉得这样认定就可以了。肯定会有人主张认定为抢劫罪,也会有人主张成立抢劫罪与强制猥亵罪的想象竞合。但相比之下,只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宣告缓刑,还是比较合适的。



原文载《刑法的私塾之三(上)》,张明楷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第一版,P345-349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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