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判断相关地点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而公共性的本质在于参与对象的不特定性。施工单位整修路段时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警示义务,致使路段仍然具有公共通行功能的,该路段仍属于“道路”。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不会因行车地点、环境的不同而有所改变,换言之,不论是在封闭的施工区域内还是在开放的公共道路上,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当具有同样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