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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法院“规范与发展平台经济相关法律问题”研讨综述

2023-07-06 21:33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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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召开“规范与发展平台经济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上海各级法院、相关行政机关、高校、平台企业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50余人出席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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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静主持并致辞。在致辞中孙静院长指出,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在平台经济获得快速发展、巨大成绩的同时,一系列与发展相伴生的矛盾和困难也越来越凸显,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与隐私损害、消费者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诸多难点堵点问题亟待研究破解。

孙静院长表示,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平台经济作用,近年来,静安法院一直高度关注并稳慎处理好各类涉平台经济案件,2017年至2022年,共审结涉平台经济案件6400余件,如审理了全国首例12岁以下儿童使用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与广泛认可,“首案”的示范引领效应持续凸显。通过涉平台经济典型案例剖析及大数据分析,同时发现到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争点问题、社会治理中的难点问题。召开此次研讨会的初衷与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集思广益,在互通互动、互学互鉴中合力推动问题的解决,矛盾的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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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平台经济的用工及保障问题



第一阶段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程小勇主持。

在主题报告环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王信作了《从涉外卖骑手案件看平台用工问题及保障》的主题报告。她指出,自2020年至2023年一季度,静安法院审结涉外卖骑手类案件共计140余件,其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案件审理显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从属性减弱,劳动关系认定难。骑手接单具有自主性,平台等用工主体不实行考勤等劳动管理,从属性较弱。但平台又通过算法、评价等管控骑手的工作成果和报酬。这导致对平台用工关系的裁判尺度不统一。二是各方争议大,权责统一难。事故中骑手往往带有平台外观,且平台限制配送路径和时间,影响安全因素,平台也从中获利。为达权责统一,是否考虑由平台承担补充责任、雇主责任或按份责任。三是保险情况交织,案结事了难。购买保险虽分散了骑手风险,但因法律关系不同,涉骑手的保险类纠纷往往无法同相关侵权纠纷在同一案件中予以处理,这无形中造成了各方的诉累。对此,她建议:一是提高司法能动性。允许在侵权案件中同时处理保险关系。二是发挥平台主导优势。加强信息披露,加强监督第三方公司规范用工。三是鼓励第三方公司主动作为。加强对人员的审核、管理与培训,签订规范的用工协议。四是完善保险托底保障。设计针对骑手的强制保险产品,统一保障范围、理赔标准,提高保单限额。

在嘉宾交流环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李迎昌认为,平台经济衍生的诉讼纠纷对司法裁判带来诸多挑战,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司法裁判者要注重从三个方面考虑问题:一是要拓宽看问题的维度。司法机关不仅要注重保护平台经济从业者的权益,同时还要从衍生问题的经济角度、社会角度去分析问题,实现平台经济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平台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二是要夯实看问题的法治思维。在市场经济下、法治社会中,对于平台、第三方、从业者之间基于义务自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尽量不要轻易否定,要尊重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规则,尤其避免因个案而突破已经形成的规则以及法律原则。三是要坚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最终如何认定平台、第三方、从业者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衡量受害者损失是否得到填平,社会秩序是否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修复,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尤其避免出现受害者利益无法得到最终兑现的审执脱节的情况。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区法务总监王韬指出,一是新类型纠纷出现,相应规范亟待明确。因职业伤害认定导致的骑手要求与平台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纠纷中面临许多事实与法律上的问题。二是保险处理的问题,要进一步捋清、明确职业伤害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尤其是二者竞合如何处理的问题。三是无人机、无人车的运用带来新的课题。未来将会出现大量无人机与骑手相互配合送餐的情形,在此过程中也会陆续出现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家亓晓丽介绍,平台骑手用工的基本模式主要分为专送模式和众包模式,企业根据八部委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积极参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以下简称“新职伤”)保障试点,通过商业保险、“新职伤”保障、商业保险补充方案等组合保障向不同模式的平台骑手提供更全面、完善的保险保障。她还提出以下问题:一是在涉骑手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能否追加保险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的问题;二是在涉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中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平台责任如何界定;三是“新职伤”理赔案件的审裁机构与认定机构意见衔接问题;四是众包骑手商业保险理赔是否扣除问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杜蕊介绍,目前上海银保监局正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新职伤”保障试点工作的推进,保障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了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基本满足了新就业形态人员托底保障的需求。除此之外,许多保险公司也设立了针对骑手等的综合保险,由于其保障内容互有重叠和差异,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平台和骑手的需求,丰富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她指出,上海银保监局已经通过发布消费提示和典型案例,提醒骑手了解保险条款,有效发挥保险理赔的保障作用。


在自由研讨环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潘寅颖介绍,为推进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涵盖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网络主播、网约家政服务员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但对不完全劳动关系并未涉及。部分学者认为,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常不存在传统劳动用工模式下典型的人格从属性,具有较高的工作自主决定权;但经济从属性明显,通常对平台发放的劳动报酬有相当程度的依赖,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平台,为同一个平台提供劳动服务达到了一定时间长度。希望相关部门能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享有的法定权益以及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助理邱元超认为,针对外卖平台骑手对第三者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商业保险理赔类纠纷较多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涉骑手商业险中限免事项较多、保障程度较低、亦有潜在监管风险,特别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凭证中以“特别约定”的形式限免其保险保障范围,或者改变监管备案的保险条款。建议可以借鉴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模式,制定标准化保险条款,设立专门的骑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卖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卖消费者的庞大群体、外卖骑手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全责或主责的高占比以及肇事赔付难造成的社会影响,都表明了设立专门险种迫在眉睫。同时这一举措也能统一明确理赔标准,提升保障范围与保险金额,有利于受害人及时有效获赔,充分体现保险的社会责任。

在专家与谈环节,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倩指出,自营模式和专送模式下的劳动关系基本没有争议,主要是众包模式下的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众包模式又分为三种类型的纠纷:一是骑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二是骑手受伤,三是纯劳动关系的诉求。第一种类型的纠纷,可以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解决,即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不以严格认定劳动关系为前提,工作人员履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伤害的,由平台承担雇主责任。如有第三方公司参与,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由作为用工方的平台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第三方公司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类型纠纷目前主要通过建立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险试点进行探索。第三种类型涉及劳动权益的保护,尤其是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权利内容和保护程度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



第二阶段:平台经济的新业态新挑战



第二阶段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树森主持。

在主题报告环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林彬作了《平台经济的新业态新挑战——以平台+深度合作模式为视角》的主题报告。她指出,当下平台经济进入深化、提升、发展的新阶段,面临前沿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挑战。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从服务提供型逐步发展到资金、人员、技术、业务等多维深度合作的全新业态模式。2017年至2022年静安法院共审结基于平台+深度合作模式衍生的合作类纠纷463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中小平台纠纷集聚。2019年增速尤为明显,同比上升109.1%;2021年和2022年再次攀升,增幅分别为38.6%和10.3%,中小平台案件占比75.6%。二是合作模式创新多样,金融特征逐步显现。合作内容扩展至线上+线下多场景多领域,存在资金合作、溢价充值、引流回款等变相金融业务。三是法律关系复合叠加,刑民交叉情况突出。无名合同占比54.9%,约12.9%的案件涉嫌刑事犯罪。通过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平台自律有待加强,涉诉纠纷调处难;经营者风险意识不足,虚假交易查证难;传统产业监管受限,应对新发展模式难;司法定性法律关系难,刑民责任边界不清。对此,她建议:平台充分发挥自律与自治功能;经营者增强自主防范与维权意识;创新发展监管科技与监管机制;积极发挥司法审判与延伸职能。构建内外联动的工作机制,促进制度共建、问题共治、信息共享,合力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在嘉宾交流环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何建认为,平台既是服务提供者,也是规则制定者和交易管理者。平台的现有业态将生活中的场景线上化、网络化、虚拟化,导致很多问题产生,比如“算法黑箱”涉及消费者的知情权范围、大数据“杀熟”是否存在平台滥用支配地位、隔空猥亵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和限度、平台虚拟货币滥发、平台读取用户数据如何规制约束、ChatGPT的著作权和产品责任等问题,都是平台经济带来的新挑战。他建议,一要树立系统性的裁判思维,进行体系性思考;二要强化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对解释结论的妥当性进行利益衡量,特别要注意平台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三要通过良法善治引领社会的交往秩序,保障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

上海盒马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任玥介绍,基于盒马新零售业态的属性,在经营过程中也面临不少新的挑战,包括平台消费者对于自营及他营的识别、商事纠纷的电子证据举证问题、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经营发展的平衡等问题。她提出,希望司法机关在配送人员伤三者的案件中考虑责任保险公司加入的必要性,目前平台已就配送人员责任保险投保问题协同三方、保险公司、配送人员持续优化,尽力实现配送人员责任保险全覆盖。若司法机关可以在一案中同时处理保险关系,可以实现减少诉累、定分止争的目的。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童磊认为,平台经济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催生的新经济业态,又是对传统经济的转型升级。进入新时代的十年,平台经济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有别于传统经济,平台经济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业态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各行各业;二是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平台治理规则的公共属性更加明显;三是打造新的商业生态是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他提出,上述特点对司法实践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平台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多元复杂;二是平台用户的基数较大,对平台治理提出更高要求;三是涉及平台纠纷的类型化案件以及职业维权、职业打假等法律产业化倾向应得到重视。此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问题苗头显现。

在自由研讨环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周子扬从刑民交叉的角度,认为网络平台犯罪经历了从犯罪工具犯罪、纯网络平台犯罪再到混业经营犯罪三个阶段。由于网络空间的隐蔽性、网络技术的先进性、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和网络平台的聚合性叠加,给犯罪人提供了反侦察技术,且能够轻松地实施“异步式”“一对多”的犯罪行为,增大了社会危害性。加之在混业经营犯罪中网络平台上大量虚拟的数据以及分散的用户,传统刑事侦察手段难以做到有效监管,往往案件因为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对涉平台经济的刑事审判带来严峻挑战。网络平台作为虚拟世界和现实法律的重要枢纽,拥有大数据以及算法优势的技术优势,应当主动承担部分事先监管的义务,才能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管理,也是刑法对于网络平台犯罪预防性立法的体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吴双从房地产审判的角度出发,介绍平台经济在房地产领域包括租赁、装修、买卖等不同环节都出现了各种新业态。以一手房销售中涉中介分销平台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已经出现的新业态新挑战主要包括开发商“确客”制度、背对背条款的付款僵局问题、立案和审判环节的不统一现象等。对此,她建议:平台功能还可以继续深挖和优化;上下游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还需进一步统一;涉房地产的平台监管主体仍需要明确。

在专家与谈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占江教授认为,平台经济的新业态源于其特殊的商业结构,即结构不对称性。超级平台凭借算法技术的优势,对商业生态具有实质性影响,对消费者的自由决策产生扭曲影响,产生了外部性问题。上述现象带来的问题本质是司法机关能否回应信息化平台经济资源配置的意义,能否保障平台主体自由分享数字经济带来的红利。他提出,要避免超级平台对消费者权利侵害的问题,在制度构造和司法裁判中形成一种倾斜性的法权结构,对弱势方给予特殊关注,对超级平台在特定条件下设置相应义务,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决策自由。



第三阶段:平台经济的治理问题



第三阶段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唐杰英主持。

在主题报告环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法官助理韩秀艳作了《涉网约车平台经济的行政监管》的主题报告。她指出,网约车平台经济作为新业态经济的典型展现了其发展的潜力,为了保障网约车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网约车监管成为亟需探讨的课题。目前上海市网约车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主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针对网约车的监管主要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和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实施。网约车已经打破传统出租车行业模式,其市场发展空间巨大,但监管部门对非法网约车的查处数量仍较多。网约车平台经济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无证运营现象时有发生,既包含未取得过营运资质,也包含既有营运资质已失效。二是监管部门多以现场检查方式查处违法行为,数字化监管方式有待提升。三是在多元运营模式下,法律关系交叉复杂,如何认定最终责任主体成为监管难题。四是网约车平台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对此,她建议:建立市场化的监管思路,将网约车监管的重心转移到网约车平台;畅通监管与被监管渠道,在优化网约车平台数据系统的同时,提升监管部门数字化监管措施;完善社会配套措施,包括完善配套制度、健全配套保障,实现网约车新业态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嘉宾交流环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金刚认为,网约车非法营运的案件反映出监管存在漏洞,首先应当强化平台的监管意愿,鼓励平台对从业人员、车辆的资质主动监管,要将公共服务向市场化监管思路转变,考虑逐步将部分监管责任转移到平台一方。其次,网约车非法营运的案件反映出平台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最后,要注意保持平台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差异化发展思路,给传统出租车留有一定的空间,这也是今后平台治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副总裁杨钦认为,第一,在某些场景下,事实正义和遵循程序需要适当平衡。比如境外旅游纠纷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如果强制把境外公证认证作为判案胜诉的必经程序,而境外公证认证费用又很昂贵,甚至远超案件标的,事实正义的一方可能会自认败诉,这样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建议法官可以灵活的运用自由心证,适当支持事实正义的一方。第二,平台责任需要进一步厘清。各单位为了尽快平息争端,常常会要求平台主动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建议处理案件时,事实描述中应厘清双方责任,即使平台主动进行了补偿,也应该说明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大小多少,这样可以作为平台和消费者以后再处理类似问题时,能够参照的预期和指引。第三,平台法务代理诉讼较为不便。平台企业具有撮合型,拥有众多下属公司,但法务人员集中在集团,集团的法务人员常常无法代理下属公司,建议在平台企业应诉机制方面作进一步探索。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政策法规研究院院长张迎涛指出,网约车是在国家“互联网+”战略的指引下,为了解决老百姓在日常出行中的“打车难”痛点出现的新业态。对于新业态的监管,近年来各方面都在努力推进网约车行业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行业服务质量。除此之外,网约车行业也在努力促进和保障就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就业方面,充分发挥网约车行业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协调作用,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通过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努力促进供需平衡,可以给老百姓带来更好的出行服务。下一步期待与监管机构形成合力,共同深入推进对网约车行业的引导和治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为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努力。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章炜认为,首先,网约车已逐渐偏离共享经济定位,其与巡游车的界限日趋模糊。今后究竟是错位经营还是融合发展,还是从这二者中寻求一个平衡,这是目前亟需应对的难题。第二,网约车经营业态中各方主体权责不明确,导致司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第三,网约车不合规经营行为一直存在,对巡游车和合规网约车经营造成一定冲击。针对上述问题,他建议,一是明确网约车和巡游车的定位,在强调协同融合发展的同时也要体现出差异化作用;二是不断持续更新管理理念,通过调查研究不断发现行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构建适合新形势下的治理体系;三是探索构建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共同引导网约车健康有序发展的体系。

在自由研讨环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法官助理洪虹认为,网约车平台作为移动互联网催生下的交通运输新业态之一,在为大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网约车平台监管有待提升、乘客个人信息保护有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途径有待优化。她指出,上述问题的改进路径:首先是明确网约车平台监管责任。平台对网约车司机与车辆的资质需进行严格审查,保障网约车有序运营。其次是利用大数据监管。规范网约车平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地获取及使用,利用大数据对车辆的运行进行实时监控,保障网约车的安全有序运营。最后是畅通消费者维权途径。完善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路径,消费者能够对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反映,并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与解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法官助理王昕煜认为,对于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我国总体上秉承包容审慎和底线监管的监管理念。包容审慎监管旨在追求效率与安全的动态平衡,也是行政审判机关站在国家发展大局需要考量的重要原则之一。但“包容审慎监管”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包容审慎监管更加重视实质法治,而非形式法治的“一刀切”,即要求对于同一业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业态的不同发展模式进行差别对待。特别是对于是否包容、如何包容、何时监管、采取何种审慎监管措施等诸多事项,监管部门拥有巨大的裁量权。因此,从行政审判角度而言,对包容审慎监管进行必要的司法监督,特别是对监管规则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是否滥设行政许可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是应有之义。

在专家与谈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键认为,网约车的行政监管主要涉及监管规则的制定及监管的实施。目前诉讼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非法营运的事实认定及处罚结果的合理性两个方面。总体而言,上述两方面在实践中实质性争议不大。各方的聚焦点主要围绕监管规则本身,尤其是准入条件规则,而不是后续的执法和诉讼问题。监管规则是否科学合理,需要具体分析网约车监管的公共需求。这种需求主要包括交易安全、竞争秩序、营运安全、数据安全等几个方面。其中,是否有必要延续总量控制或者类似的思路,应当分析研判市场秩序的维持是否仍存在此种调控的现实需求。网约车的行政监管,亟需更加细致地探讨其中监管的需求和准入条件的设定,希望各方借《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修改这一契机尽快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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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讲话

研讨会最后,孙静院长作总结讲话。指出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结合平台经济发展现状,针对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发表了真知灼见,听后获益匪浅。尤其各位专家学者在涉平台经济的法律适用、司法理念、审判着力点等方面为基层一线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针对静安法院下阶段工作,孙静院长提出:一要进一步高质量地审理涉平台经济案件。以本次研讨会的召开为契机,结合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针对平台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找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及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规范公正高效审结涉平台经济案件。二要进一步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采取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法律风险指引等方式持续开展诉源治理,积极推动行政机关有效监管及平台企业自律自治,切实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平台经济的作用。三要进一步加强互动交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与行政机关、平台企业的沟通交流,通过上门走访、专项调研等方式共同推动问题解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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