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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法院 恋爱期间的法律问题

2023-03-06 17:59 次阅读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一中法院 ,作者潘静波


恋爱期间 你关心的法律问题

01

什么样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在结婚以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

顾名思义,婚前财产,即结婚登记以前一方取得的财产。这里的取得,比较典型的是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婚前财产在结婚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否则,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如果说,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不会轻易转化,那么该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呢?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典型的,如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经双方共同打理而对外出租,因此产生的租金通常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2

恋爱期间双方分手,给到对方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答:

在这里,我们不讨论情感上的合适与否,而仅仅是讲法律上的可能性。站在法律的角度,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来讲,其没有夫妻间的关系那般明确与紧密,法律对夫妻间的关系一般都会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普通人间的关系那般简单与疏离,毕竟恋爱双方存在着感情和信任,往往还会共同生活和消费。


下面,看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形。




情形一


双方对给付的财物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形下,一般就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比如,甲男于恋爱期间给付乙女8万元,双方明确约定系借款,且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分手时,甲男可以主张乙女返还8万元。再比如,乙女于恋爱期间给付甲男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系乙女委托甲男代为保管,分手时,乙女自然也可要求甲男返还5万元。



情形二


给付的财物系彩礼。彩礼,一般是订婚时男方家送给女方家的财物,时至今日,在我国很多地区还存在这种风俗。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曾经为结婚而给付过彩礼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情形三


给付的财物系赠与。在情人节、生日等特定节日,发送“520”“1314”等金额之红包,或者赠送明确是生日礼物的物品,一般可以认为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财物,即便双方分手亦不应支持返还。


上述三种情形均较为典型。但实践中,恋爱双方给付财物的情形并不止于此,能否返还,还是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结合给付财物目的、双方关系程度、财物价值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03

恋爱期间生育的孩子,会受到和婚内生育的孩子同等的保护吗?

如双方分手,孩子的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从上述规定可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也不因子女系非婚生,就可以减少或降低其抚养责任。


如双方分手,可以协商确定孩子由哪方直接抚养及相应抚养费。但如分手时未作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一方可以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要求法院对孩子应由哪方直接抚养及相应抚养费作出认定。关于上述情形的评判,通常可参照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相关的规定,如《民法典》第1084条、1085条等。


过程中,如一方对于亲子关系存在异议的,法院还会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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