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名义存款人通过挂失方式将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的“借名存款”案件中,因名义存款人随时能够将账户挂失从而占有账户内的资金,其对账户内的资金具有实际的占有控制权,故应将账户内涉案资金认定为名义存款人代为保管的财物。在此基础上,名义存款人将该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应认定其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