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认定涉案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及其数量并不必然依据鉴定意见,在排除鉴定意见的情形下,可以综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对象是否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敏感信息及其数量。行为人通过被害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授权,利用“爬虫”技术破坏计算机防御保护系统,擅自下载系统设置仅供浏览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公民个人信息亦可成为计算机信息数据的一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