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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容缺”受理的指引(试行)

2023-04-11 21:13 次阅读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推进诉讼全流程提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内蒙古法院以更优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2022(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原告或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上传起诉状(申请书)、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当事人主体的材料、授权委托材料以及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等必要诉讼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扫描上传与案件事实争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网上立案“容缺”受理适用于本院网上受理的民商事一审、申请再审案件和首次执行案件。

第三条  原告或申请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上传起诉状(申请书)、与管辖有关的材料、当事人主体的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及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条  原告或申请人申请网上立案时,涉及实体争议的其他证据材料、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主文、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非关键性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五条  原告或申请人申请网上立案必须提交的诉讼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不适用“容缺”受理。人民法院应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并根据当事人补齐、补正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原告或申请人申请网上立案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在立案时“容缺”受理:

(一)原告或申请人的起诉或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二)原告或申请人提交的必要诉讼材料齐全,仅缺少可“容缺”的非关键性诉讼材料。

第七条  原告或申请人申请网上立案时未提交的其他诉讼材料可通过现场、线上、邮寄等方式提交相关承办部门。

第八条  本指引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网上立案容缺材料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一审案件网上立案容缺材料清单
序号材料名称立案时必须提交材料可容缺材料材料性质备注
1起诉状
原件
2当事人主体的材料自然人身份证
复印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
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3授权委托材料
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所函等须提供原件;律师证等可提供复印件。
4证据
材料
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证据材料
复印件
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材料
复印件
涉及实体争议的其他证据材料
复印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网上立案容缺材料清单
序号材料名称立案时必须提交材料可容缺材料材料性质备注
1再审申请书
原件
2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复印件
3当事人主体的材料自然人身份证
复印件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
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4授权委托材料
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所函等须提供原件;律师证等可提供复印件。
5证据
材料
新证据
复印件新证据及《关于新证据的说明》为申请再审时必须提交材料,且《关于新证据的说明》中须明确以下内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的时间、逾期提交新证据的理由、认为该证据是民诉法规定的“新证据”的理由。
关于新证据的说明
原件
其他证据材料
复印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首次执行案件网上立案容缺材料清单
序号材料名称立案时必须提交材料可容缺材料材料性质备注
1申请书
原件
2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
复印件
3当事人主体的材料自然人身份证
复印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
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4授权委托材料
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所函等须提供原件;律师证等可提供复印件。
5证据
材料
必要的执行证据材料
原件
不必要的评估报告
    等证据材料

原件


 

 

 

责任编辑: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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