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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放全区法院立案诉讼服务等场所的通告

2020-04-01 20:59 次阅读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旗县(市、区)疫情防控风险等级的公告》(内政字〔2020〕14号),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方便群众在疫情低风险等级期进行诉讼活动,全区法院从2020年3月30日起有序开放立案诉讼服务等场所。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办理立案等诉讼事项,须进行体温检测、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诉讼服务等场所后,应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引导。需要排队等候时请注意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间隔。

二、到法院诉讼服务场所办理立案等事项,暂实行电话预约并按预约顺序分时段现场办理。诉讼参与人按照各法院公布的预约电话预约成功后,应当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前往。

三、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倡导优先选择内蒙古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线上渠道办理网上立案、调解等诉讼事项。民事申请再审的继续以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

四、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的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应按通知时间、地点持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参与开庭审理,进入法庭前应配合法院工作人员按本通告第一项要求做好防疫工作。

五、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的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尚在隔离期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六、经受案法院准许旁听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群众,亦应配合法院按本通告第一项要求做好防疫工作。

七、信访接待场所开放时间,按当地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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