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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被告人H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

2023-02-17 21:03 次阅读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检刑诉〔2022〕6号

被告人H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52********,**族,中专,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乡**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2年1月12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2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H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H某在土右旗**镇**村“H某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被土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2018年7月17日,土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H某作出土右卫计医罚(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五万元;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H某在土右旗**镇**村“H某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被土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2019年1月29日,土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H某作出土右卫计医罚(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七万元。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H某在土右旗**乡**村进行医疗活动被土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2021年11月30日,土右旗公安局对H某涉嫌非法行医案立案侦查。2021年12月2日,H某在其“诊所内”为两名患者从事输液的医疗活动,被土右旗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购药证、毕业证、接受证据材料、CT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证明、案件受理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身份证影印件、案件调查报告、证明、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卫生和计生监督意见书、H某诊所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裁定书、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卫生和计生监督意见书、H某诊所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裁定书、缴款书、处方筏、个人简历。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卜某某、金某某、邬某某、刘某甲、吴某甲、胡某某、李某乙、白某某、李某丙、董某某、翟某某、刘某乙、李某丁、张某甲、苗某某、李某戊、李某己、陶某某、张某乙、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H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H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土默特右旗**乡**村,联系方式:1384824****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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