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宋成玉因家乡遭遇饥荒,逃难到吴俊彦所在处,在吴家居住期间食用吴家食粮并借用钱款,因无力偿还,故立嗣单,将宋成玉的孙子卖给吴俊彦家。两家现因该子的抚养权一案发生纠纷。
本案经黄龙分区高等法院分庭受理,对抚养、继承等事由进行调解后,双方同意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实践,本着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据法律并照顾当地民间习惯,充分尊重群众意见。体现了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基本工作路线和我党坚决贯彻群众路线、方便群众、依靠群众的优秀品质。
[和解笔录原文]
黄龙分区高等分庭民事和解笔录
上诉人:宋成玉,男,年六十岁,河南信阳县北岗村人,磨面为生。
被上诉人:吴俊彦,男,年三十四岁,黄陵县北谷区桥玖村人,农民。
右当事人因抚养一案,不服黄陵县司法处于八月二日所为第一审判决,上诉本庭。复经调证询情,以双方同意,和解于后。
案情经过
宋成玉供称:“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我家乡遭灾荒,大儿和大媳妇死了,留一孙子,全家逃难到黄陵县秦家窑窠,日以乞食为生,在吴俊彦家住了两月,吃了吴姓小米三斗,荞麦两斗,借用敌币一千元。吴姓因说粮食无力归还,企此私立嗣单,说我把孙子卖给他了。”
吴俊彦供称:“二十九年大哥出征无信,孤嫂寡居,卖(买)此子使我嫂安居抚养。宋成玉卖子是实,有说合人刘岐山、中见人吴贵银、代笔人吴新民,同住家长户族,立有约据,身价言定两石麦子。他大娃驮了五斗小米、五斗荞麦,顶了一石麦子,下余一石麦子折敌币三千元,秦家川纹儿捎的给了他了。”
又本庭收到河南同乡会洛川分会于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曾为此向黄陵伪保长提达公函略宋语称:“我吃吴家小米四斗,荞麦五斗,借款一千元。”是年宋成玉上诉伪黄陵县府及伪专署,均未给适当处理,本年六月又呈诉我黄陵县府转诉本庭。
和解理由
按其宋吴两家争执,均为继承后嗣,宋家有孙吴家无儿,双方后嗣均得接续,为免得两家再起诉讼,因而召请乡里,议定和解意见四点:
1.该子可同继两姓后嗣。娶妻后,先生之子姓宋,次生之子姓吴,另将小名进喜改为宋继吴;
2.吴姓供给读书,宜至中学毕业;
3.两姓认为亲戚,互相来往照料宋继吴成人,由宋继吴自愿可以到两家居住;
4.念宋成玉家境贫困,由吴俊彦自愿给帮助粮食糜谷各五斗。
和解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写此和解笔录为证,本庭亦整卷存案,准为结案息事。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月四日作成
兼庭长 黑志德
副庭长 周玉洁
推 事 赵志清
书记员 高 羚
当庭和解人证明人 刘岐山
吴贵银
田滋轩
李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