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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能否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2022-12-10 00:38 次阅读


现代社会,智能手机迅速发展,微信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甚至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同时,一些赌博犯罪分子也将目标瞄准微信,利用微信群进行赌博犯罪活动。

自从上海首例微信抢“红包”刑事案件宣判后,各地对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的定性争论很大,有定开设赌场罪的,也不乏定赌博罪的。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十批指导案例,公布了两起利用微信群红包接龙等方式赌博的案例,均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至此,对于利用微信群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对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设定赌博规则的案件定性,今后就可以少一些争议了。

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一旦发现群成员不遵守事先制定的赌博行为规则,则由群主立即给予违反规则者移出微信群的惩罚。

 

   

这些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结合刑法罪名构成,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有可能涉嫌如下罪名:

赌博地点、聚赌时间不固定,没有聘请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场所内没有具体的人员分工,不具有开设赌场罪的规模性,组织性、稳定性,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则可能构成赌博罪。

若行为人面向不特定人员组织红包赌博的,即赌博微信群具有开放性的,且严格控制的,则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那么,用微信群抢红包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任何犯罪呢?

如果行为人纯粹出于娱乐或增进感情目的而在封闭微信群组织抢红包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属于个人的自由范围,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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