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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为何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022-12-10 00:39 次阅读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以收养为名,利用未成年女性对其经济、心理依赖等优势地位,恶意规避我国刑法中性同意年龄,与低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形,急需刑法规制。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一定程度上受到实践中热点案件的影响。尤其是2020年“鲍某某性侵养女案”,虽然两高最终调查结果,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但 媒体的持续关注和呼吁,加上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和刻意渲染,推动了本罪的设立,最终导致《刑修(十一)》草案第二次审议过程中才被增设的犯罪

已满 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心理生理虽然已经开始发育,但不完全成熟,生活经验不足、社会阅历尚浅,在老师、医生等负有照护职责人员面前 ,自我保护能力弱 ,尤其是未成年人所处的年龄阶段,导致其很容易成为性剥削的对象。该罪名的设置填补了特殊照护情形下未成年人保护的空白。

关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范围,法条中列举了“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还加了一个“等”,就是说不能仅限于这 5 类人。如男女朋友关系的两人,女方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女儿跟两人共同居住在一起,男方提供物质生活。这种情况下,男方对女孩可以形成照护职责。本罪的被害人意志表现是“同意”,如果是胁迫,那就是强奸。

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尚需司法实践总结,参照已有司法实践,

结合手段、结果综合评判,如在性侵时,制作视频并扩散的 ,或导致被害人怀孕、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等,可认定“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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