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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等接受委托为包头达茂旗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提供全程律师服务

2016-09-13 22:05 次阅读

 

2月22日,网站张万军律师接受委托,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提供全程律师服务 孙某某,男,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人。受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对孙某某产生怨恨,于2011年1月9日傍晚伙同其他四人强行闯入孙某某私宅。双方在争斗过程中,孙某某用刀将刘某某刺伤,后刘某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2月28日,张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目前该案件正在公安侦查阶段,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将继续关注。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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