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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被告人以要挟揭发厂区内安全事故瞒报为手段敲诈他人被起诉

2022-09-20 23:14 次阅读

案例来源: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2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包头**公司炼焦车间职工赵某某声称其父亲突发疾病,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公司回到山西省大同市**县家中。按照公司规定其行为属于自动离职,应该扣除其半个月的工资。赵某某在得知要被扣除半个月工资后,便将2017年4月包头**公司炼焦车间内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致一名叫做韩某某的工人死亡,而公司未将该事故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私自处理一事,向安监局举报。包头**公司为了息事宁人主动联系赵某某给他结清了全部工资,并将与赵某某一起前来的三名自动离职工人的工资一并结清,共计14058元。

此外公司还向赵某某支付了1000元钱的路费。事后,赵某某见到有利可图就不断向包头**公司董事长助理陈某某、炼焦车间主任杜某某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进行威胁、辱骂。并以向安监局、公安局等多个政府部门举报为手段,声称自己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自己的上级是国家领导人来要胁公司董事长助理陈某某,索要20万至50万元的精神赔偿款与其私了。同时以隐瞒安全责任事故为由对公司炼焦车间主任杜某某进行威胁、辱骂,要求其与自己合作向公司索要精神赔偿款。

慑于压力,2018年5月25日包头**公司董事长助理陈某某派遣公司炼焦车间主任杜某某、司机张某某以慰问赵某某父亲为名赶到山西省大同市**县赵某某家中交给其现金1万元。收到钱后赵某某并不满足,而是继续通过短信和电话向陈某某施压。2018年8月28日,陈某某再次通过赵某某的一张兴业银行的工资卡给赵某某转账2万元人民币。在收到3万元后赵某某变本加厉,分别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投寄举报材料,并将举报的手段通过短信发给陈某某。


赵某某以不给钱就让陈某某坐牢相要挟,逼迫陈某某支付精神赔偿款50万元人民币与其私了。2019年7月26 日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将赵某某举报的包头**公司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的线索移送至包头市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2019年10月11日**分局对此事立案侦查。赵某某在明知自己举报的问题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仍然给陈某某发短信打电话,威胁逼迫陈某某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赔偿与其私了。

石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要挟揭发被害人厂区内的安全事故瞒报为手段,向被害人索要工资。在得到工资后仍不满足,继续向被害人索要大量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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