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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裁判要旨提炼

2018-06-21 23:11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被告人史锦钟原为江西省永新县恶势力团伙头目刘文广的手下。2004 年 10 月,史锦钟伙同沈卫等人持枪伤害在永新县有名的恶势力头目夏永东,迫使夏永东离开永新县。因此事件,史锦钟名声大震,并先后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沈卫、尹卫民,高远宇、刘海清、张江华、黄建军、尹忠华、尹友朵等人听其差遣。2006 年刘文广死后,该恶势力团伙演变为分别以史锦钟为首和以姜小伟为首的两个犯罪组织,相互之间因争霸立势而产生矛盾,互有摩擦。2006年 月,史锦钟为打压姜小伟一方,指使沈卫、刘海清等成员携带枪支、刀具在永新县高桥楼镇将姜小伟手下成员龙海涛等人打伤。为此,史锦钟手下的大部分成员入狱服刑,史锦钟也于2007 年 10 月在浙江省宁波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2008 年 月,史锦钟出狱后,继续网罗先前的组织成员,又发展了刘晓武、龙武、龚鹏、尹忠华等骨干成员。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大量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以永新县城为主要活动区域,以史锦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尹忠华、龙武、刘晓武、龚鹏、沈卫、尹卫民、

尹友朵、刘海清、高远宇为积极参加者,张江华、皮文林、刘峰、李泽明、刘东东、雷作、周江维、吕金伟、廖红旗、黄建军(另案处理)、尹志权(另案处理)为一般参与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先后在江西省永新县、吉安市,利用组织的恶名和强势地位,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开设赌场、经营客运班线、插手工程,以获取非法利益。其中,仅在永新县、吉安市开设赌场便获利 300 余万元,还通过入股永新至安福等客运班线和强行夺取永新县站前西路工程获取利益。该组织在聚敛财富的同时,还通过利益纽带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一方面,该组织平时作案所用经费、购置作案工具(砍刀、枪支)、车辆的费用,组织成员作案后用于逃匿、摆平关系的费用,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均由组织统一支付,总计支出 20 余万元。另一方面,史锦钟通过强迫转让方式获取站前西路工程后,安排骨干成员刘晓武担任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日常建设等事宜;还将班线中的股权分配给刘晓武、龙武、尹卫明、刘峰等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并通过给沈卫、雷作、龚鹏等人发

工资、发红包、食宿全包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

该犯罪组织为了排除异己、聚敛钱财,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大肆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故意伤害案 7 起,共造成 人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起,造成 人重伤,人轻伤;开设赌场案 起;赌博案 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起;非法拘禁案 起;强迫交易案 起;窝藏案 起,另外,该组织还有数起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史锦钟利用该组织的势力和影响,指使或纵容组织成员寻衅滋事、冲击赌场、逼取赌债,以达到让赌客到该组织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的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插手工程建设,纵容组织成员插手茶麸生意,意图垄断永新县茶麸

收购市场;利用组织恶名或强势地位,充当打手,随意插手他人纠纷,在永新县称霸一方,极大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故意伤害的事实

1.被告人史锦钟与姜小伟素有积怨。自 2006 年起,分别以两人为首的犯罪组织之间多有矛盾。为打压对方,提高自己威望,史锦钟多次纠集组织成员殴打姜小伟。2011 年,史锦钟以刘文飞拖欠其赌债不还为由,多次安排组织成员刘晓武、龚鹏、尹忠华等人找刘索要赌债。

刘文飞因与姜小伟系亲戚,便找到姜出面帮忙。史锦钟认为是姜小伟从中作梗,多次扬言若姜小伟插手此事,就先将其“搞掉”。随后,史锦钟多次指使组织成员龙武、皮文林等人殴打姜小伟直至最终将其伤害致死。具体事实如下:

2011 年 月的一天,史锦钟在永新县城开心 100 宾馆安排皮文林(已判刑)去打姜小伟,并给皮文林一把猎枪和一把仿制手枪,还安排吕金伟协同实施,吕金伟带廖红旗从安福县赶至永新县与皮文林会合。月 15日,皮文林和吕金伟持枪、廖红旗持刀蹲守在永新县才丰乡姜小伟女朋友家附近伺机作案。待姜小伟出门后,皮文林、吕金伟先后开枪,由于吕金伟所持枪支未击发,姜小伟随即躲避。皮文林追上后又朝姜小伟连开两枪,击中姜小伟腿部,该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乙级。

2011 年 10 月的一天,史锦钟在永新县城开心 100 宾馆安排龙武去打姜小伟,并交给龙武一把仿六四手枪。龙武与李泽明、刘东东下楼准备去打姜小伟时,因姜已开车离去而未实施。此后,史锦钟多次交代龙武一定要打到姜小伟。

2011 年 11 月 日,龙武听从史锦钟指示,安排李泽明、刘东东(二人均已判刑)去打姜小伟。龙武带李、刘二人指认姜小伟后,把史锦钟给的仿制手枪交给李泽明,并购置了两把不锈钢菜刀交给李、刘二人。随后龙武躲在永新县城茗园街一灯具店附近负责接应,李泽明先持枪朝站在店门口的被害人贺珂开枪(枪未击发),后李、刘二人分别持刀将贺珂砍伤 李、刘二人事后才得知,误将贺珂当作姜小伟砍伤。作案后,史锦钟安排龙武等人到自己位于吉安市青原区的出租房内躲避。经鉴定,被害人贺珂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2012 年 月,史锦钟多次指示龙武要在过年前打到姜小伟。月 17 日下午,龙武在永新县城茗园街发现姜小伟的行踪后,随即赶到史锦钟的哥哥史锦明家中纠集尹友朵、龚鹏去砍姜小伟。龚鹏找来 把菜刀,后人驾驶一辆小轿车前往茗园街寻找姜小伟。在“日丰管业”店门口发现姜小伟后,龙武先持刀砍向姜小伟腿部,姜随即往店内躲避,龚鹏、尹友朵、龙武 人持刀朝姜小伟头部、背部、手臂、腿部等处乱砍。见姜小伟被砍倒在地,人驾车逃离。龙武向史锦钟报告已经砍到姜小伟,史锦钟便要 人先返回史家,然后交给龙武 2000元,并先后安排刘晓武、尹忠华等人帮助 人逃匿。被害人姜小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

鉴定,姜小伟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被害人夏永东曾打过被告人史锦钟。2004 年,夏永东因琐事在史锦钟经营的发廊里打了一个人,史锦钟要求夏永东赔偿未果,便决意报复。2004 年 10 月 10 日晚,史锦钟纠集被告人沈卫和“小飞”“飞侠”(二人均另案处理),四人持两把仿六四手枪、一把猎枪、一把砍刀,在永新县城品牌街开枪击伤夏永东。经鉴定,夏永东的伤势为轻伤乙级。

3.2006 年 月,被告人史锦钟组织成员被姜小伟手下打伤。月 29 日,史锦钟邀集沈卫、尹卫民、高远宇、刘海清(均已判刑)等骨干成员商议报复。在发现被害人龙海涛等人行踪后,尹卫民带上一支六连发转盘枪,纠集尹忠华、尹友朵、贺小云(均已判刑)驾车跟踪,沈卫驾车纠集黄建军(已判刑)等人、刘海清驾车纠集吴小园(已判刑)等人、高远宇驾车纠集尹志权(已判刑)等人均朝高桥楼方向追去。在永新县高桥楼派出所地段,尹卫民等人驾车合围被害人黄小康、龙海涛等人驾驶的车辆,尹卫民下车持枪威胁黄小康等人,尹忠华、贺小云分别持马刀、锁具砍砸被害人驾驶汽车的玻璃,黄建军、尹志权、龙风荣(已判刑)持刀将被害人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小康、龙海涛、刘路平为轻伤甲级,田志强为轻伤乙级。经鉴定,尹卫民所持枪支具有杀伤力。

(其他故意伤害事实,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窝藏事实以及其他违法事实略)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锦钟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史锦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

要分子。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锦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史锦钟到案后无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判处史锦钟死缓,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应当判处死刑为由提出抗诉。

被告人史锦钟、尹忠华、龙武、尹友朵、龚鹏、刘晓武、沈卫、尹卫民、刘海清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2004 年 10 日晚,被告人史锦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夏永东一案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系史锦钟等人实施的个人犯罪。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史锦钟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史锦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 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史锦钟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史锦钟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人身危险性极大,对其应限制减刑。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书和出庭意见中关于一审对史锦钟判处死缓,量刑畸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史锦钟的定罪量刑。

2.对上诉人史锦钟限制减刑。

(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处刑情况略)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时间。

三、裁判要旨提炼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尽管举行成立仪式也并不意味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都已具备,但由于此类活动往往带有明确组织层级、结构、宗旨、目标的性质,故将举行成立仪式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的起点很少会引起争议。不过,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熟程度、严密程度毕竟不同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通过举行专门仪式来宣告成立的为数很少,故仅此一个判断标准尚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各类复杂情况。审判时可以发现,有相当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对其树立非法权威、争夺势力范围、获取稳定经济来源具有重要意义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重大事件。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或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形和后果不尽相同:有的是击垮主要竞争对手,有的是抢得重要资源,还有的是制造重大社会影响并极大提升了犯罪组织的知名度。但其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升级产生显著的推动或催化作用。将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或重大事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起点,不仅易于判断,而且也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宗旨和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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