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裁判要旨提炼

2018-06-21 23:03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汪振、徐立忠等 27 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汪振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辩护人提出汪振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以及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等辩护意见。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1996 年,被告人汪振被解除劳动教养以后,在湖南省沅陵县县城纠集被告人杨建华、李明冬、陈斌(共同作案人,已被执行死刑)和颜允海等人为非作恶,成为当地的一伙恶势力。1997 年 月 日,汪振伙同杨建华、李明冬、陈斌和颜允海(另案处理)等人在沅陵县沅陵镇好吃街巷口将另一恶势力团伙成员陈辉砍成重伤后,汪振负案潜逃至广东省深圳市

1998 年年初,汪振为了控制深圳至沅陵的长途客运市场以牟取暴利,纠集和网罗了郑开华、陈斌、颜允海、廖建、张中华、刘福生、杨军(后 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夺取车站的经营权,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深圳至沅陵的长途客运秩序,初步形成了以汪振为组织者、领导者,郑开华、陈斌、颜允海、廖建、张中华、刘福生、杨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999 年 10 月,汪振在深圳因抗拒公安机关的抓捕,被民警开枪击伤,致使双下肢瘫痪。此后,汪振在田继安等人的陪护下在深圳疗伤。2005年下半年,汪振返回沅陵县。为了重新确立其在沅陵社会上的地位,汪振纠集田继安、陈斌、廖建、杨建华等人,同时网罗胡先亮、宋志辉、刘安、粟建华、宋祖勤、刘双华、杨道君、杨伟君、瞿占生、李文武、糜永刚(后 人均另案处理)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由汪振将上述成员分为贩卖毒品和充当打手两部分,规定两部分成员之间不准接触,分开居住,统一开餐,违法犯罪所得由汪振统一管理和分配,充当打手的成员不准吸毒。2007 年 10 月,胡

先亮、宋祖勤、刘双华、杨道君、杨伟君、廖建、瞿占生、李文武、糜永刚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2007年 12 月,杨建华、宋志辉、刘安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刑罚。之后,陈斌因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汪振为了发展自己的势力,又纠集李明冬和郑开华,并吸纳徐立忠、李登红、谢伟、马继杨、丁雪松、陆启典、张园园、杨世刚、张松国、姚素英、钟海军、宋仪岸、宋文智、赵儒军等人为成员。其中,李登红负责管理钟海军、宋仪岸、宋文智、张晓宇(另案处理)等人,谢伟负责管理瞿伟权、张朝林、向杰(均另案处理)等人,马继杨负责管理梁帅(外号“福宝”,另案处理)、马军(外号“胖子”,另案处理)等人,张园园、杨世刚、张松国负责管理赵儒军和张海、宋明(均另案处理)等人。汪振通过对骨干成员的控制来达到对整个组织的控制,李登红、谢伟、马继杨、张园园、杨世刚、张松国带领各自管理的成员,集中住宿,统一开餐,形成了不许吸毒、不许到汪振开设的赌场内赌博等规矩。汪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和发展壮大过程中,为谋取经济利益,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地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等犯罪,致 人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6 年 月底,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无业人员邬永辉(已判刑)因欠下沅陵县无业人员陈金(共同作案人,已判刑)赌债 2900 元,与陈金产生矛盾。2006 年 月 19 日晚,邬永辉与杨佳升(男,1984 年 6月出生)、尹相钧(已免予刑事处罚)等人来到湖南省长沙市开

福区营盘路私生活网吧找到在此上网的陈金,要求免除部分赌债,被陈金拒绝后,邬永辉等人打了陈金。陈斌同在网吧上网,为此电话联系上宋志辉,通过宋志辉向汪振求助。汪振遂安排宋志辉、杨建华、刘安、陈星(共同作案人,均已被判刑)前往长沙帮陈斌打架,并提供左轮手枪一把、子弹 6 发、砍刀 把。汪振要胡先亮为宋志辉四人租了车,并支付了 500元租车费,还给了杨建华 1000 元用于开支。宋志辉、杨建华、刘安、陈星乘坐顾全(共同作案人,已判刑)驾驶的车牌号为湘 N43569 的奇瑞轿车来到长沙,于 2006年 月 20 日早上与陈金、陈斌会合。当天上午 时许,陈金以和解为名,骗邬永辉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乡里人家饭店。后陈斌、宋志辉、杨建华、刘安、陈星携带工具来到该饭店。邬永辉、尹相钧、杨佳升等人明知对方可能有诈,仍携带刀具赴约。同日上午 10 时许,双方在乡里人家饭店门前人行道上见面后,陈金向宋志辉等人示意并大喊“砍”,随即带头砍向邬永辉。随即,陈星持左轮手枪逼住杨佳升,陈斌持匕首上前刺中杨佳升左腹部,杨建华、宋志辉、刘

安持砍刀朝杨佳升身上乱砍。邬永辉被砍后逃离,陈金和陈斌追赶邬永辉未成返回现场,陈金又持刀砍了杨佳升的手部。其间,陈星将石振华打倒在地。陈斌等六人行凶后乘坐奇瑞轿车逃离现场。杨佳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其他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事实略)

(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1.1998 年年初,被告人汪振为了夺取广东省深圳市坂田车站的经营权,提出与李一波合伙经营车站,遭到李一波的拒绝。1998 年 月 日下午 时许,汪振带领陈斌、颜允海、刘福生等人来到李一波在坂田的住房内,找到正在打麻将的李一波。汪振持匕首朝李一波大腿猛捅一刀。

2.1998 年,被告人汪振为了夺取广东省深圳市石岩车站的经营权,提出与陈小勇合伙经营车站,遭到陈小勇的拒绝,汪振即指使郑开华、陈斌、张中华、刘福生等人去砍陈小勇,郑开华等人携带砍刀来到石岩车站,没有找到陈小勇,张中华看见与陈小勇一起经营石岩车站的杨学兵正在车站内打电话,即抽出随身携带的砍刀跑过去砍杨学兵,杨学兵被砍后转身逃跑,郑开华、陈斌、刘福生等人亦持砍刀在后追砍,造成杨学兵全身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杨学兵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其他寻衅滋事的事实略)

(四)敲诈勒索的事实

1.2008 年,被告人汪振为了垄断沅陵县城的“六合彩”码书销售,一方面安排徐立忠、田自飞与沅陵县城码书经营者底玉萍一起销售“六合彩”码书;另一方面安排谢伟等人去找沅陵县城码书经营者钱孟秋,不准钱孟秋经营码书。钱孟秋闻讯后来到汪振家求情,汪振要求钱孟秋给 30 万元才能经营码书。钱孟秋迫于汪振一伙的淫威,答应给汪振 18 万元。2008年 月 日,钱孟秋安排朋友杨能将现金 18 万元送给汪振,杨能按照汪振的吩咐将钱存入徐立忠的账户。

2.2008 年,被告人汪振将在沅陵县城南武田巷开设赌场的黄君建叫到家中,要求到赌场入干股。黄君建迫于汪振的淫威,答应让汪振入干股。汪振指使李明冬、谢伟到黄君建赌场分多次收取 7000 元,李明冬、谢伟将 7000 元钱全部交给了汪振。(其他敲诈勒索的事实以及贩卖毒品、开设赌场、妨害作证、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略)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振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其他被告人的定罪处刑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汪振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忽略了汪振高位瘫痪已无犯罪条件以及 1999 年 10 月至 2005 11 月在广东养病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认定汪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背事实和法律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除对汪振所犯贩卖毒品罪量刑过重以外,对其他犯罪的量刑均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徐立忠、胡先亮、李明冬、杨建华、宋志辉、刘安、粟建华、田继安、宋祖勤、刘双华、杨道君、杨伟君、谢伟、马继杨、丁雪松、张园园、杨世刚、张松国、钟海军、

宋文智、赵儒军的上诉和上诉人汪振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36 号刑事判决第 项至第 28 项判决和第 项中对汪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及犯贩卖毒品罪定罪部分的判决。

2.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 36 号刑事判决第 项中对上诉人汪振犯贩卖毒品罪量刑部分的判决。

3.上诉人汪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对汪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依法核准被告人汪振死刑。

二、主要问题

较长时期内暂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是否可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仍持续存在?

三、裁判要旨摘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

(二)对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的具体分析

虽然汪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达 5 年的时间里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也有明显更替,但前后两个阶段在核心成员、非法影响等方面具有延续性,应认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