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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中院审判纪要:死亡侵权赔偿案件中,不再支持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费用

2022-08-14 17:43 次阅读
来源 | 保险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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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民法典实施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当再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近日,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召开2021年下半年民事条线辖区指导片会,会议明确:在死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除生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仅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不包括家属交通费及食宿费

官方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纪要(2021) 
第三部分  审判业务答疑
问题2:死亡侵权案件中的丧葬费是否包括家属交通费及食宿费?
上海闵行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何刚: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第17条,理由是该条内容已被《民法典》第1179条吸收。根据该条规定,与死亡相关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文中未使用“等”,不存在扩大解释的适用余地。对此,应理解为受害人除生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仅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何建: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法条的根本在于掌握民法解释原理和熟悉法律解释方法。丧葬费是否包括家属交通费和食宿费的问题,从文义上看,是不涵盖;从体系上看,司法解释曾将两者并列,侵权责任法和现在的侵权责任编均未规定,这并非立法的疏忽。因此,我们在解释时无需做不必要的目的性扩张将此涵盖。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七条已被删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理解适用



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理由是该条内容已为民法典第1179条所规定,但是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中与死亡相关的明确仅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项,且条文中并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1179条既然明确划定了赔偿范围,且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然对此没有了解释余地,因此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的内容,因此当事人主张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已无法律依据,上述费用或者损失已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尚某娟等与祝某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3民初1605号
【裁判要旨】关于对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均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的规定,且各赔偿分项的解释也没有该项目,故可以认定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2021年1月1号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不再赔付该赔偿项目。但因本案事故发生于2020年12月18日,对上述新规定尚不适用,故本院支持原告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 
典型案例二:邵某贤、李某娟、李某慧、李某兴与李某民、刘某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2民初517号
【裁判要旨】对于原告提出的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5000元,殡仪馆费用2480元,相应费用均已涵盖在丧葬费之中,因本院已支持了原告丧葬费,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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