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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侵权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应注意的问题(2012)

2017-09-30 21:29 次阅读

【业务问答】(摘录)

4、侵权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应注意哪些问题?

问:在侵权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赔偿,如果赔偿是按受害人还是按被抚养人是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答:侵权法明确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赔偿项目中除了直接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合理的康复费用、误工损失等之外,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里未明确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最高法院在法发(2010)第23号通知中明确,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以受害人还是以被抚养人是农村还是城镇的身份计算赔偿标准,最高院在(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批复中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因此,应以受害人的身份标准作为计算依据。这也就解决了被抚养人有几个、且分居不同地方带来的不同标准的选择。

——摘自《民事审判业务资讯》(2012年第3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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