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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H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87********,**族,初中文化,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公司员工,捕前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职工宿舍。2021年7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1日,经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H某作为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管理公司包头项目部的一切业务。2017年至2018年期间,内蒙古**有限公司通过挂靠宁夏**有限公司,宁夏**有限公司再挂靠湖南省**有限公司承接为包头移动公司铺设光缆的业务,铺设所需光缆由包头移动公司提供。2017年4月至2018年,H某瞒报5个项目的光缆铺设情况,把从包头移动公司领取的本应为其铺设的光缆卖至河北。侵占光缆的来源及信息分别为:1.17年包头农村综合业务区项目侵占57公里144芯通信光缆;2.包头城市综合业务区项目侵占31.4公里144芯通信光缆;3.包头市东河区46中-二枢纽项目侵占6公里96芯通信光缆;4.石拐新大楼-五当召项目侵占12公里96芯通信光缆;5.石人塔-五当召项目侵占24公里48芯通信光缆。另外,H某还侵占了内蒙古昱华**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石拐区库房内30公里24芯通信光缆。H某将其侵占的光缆全部卖到了河北省石家庄,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经石拐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光缆价值人民币11337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公安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员工身份证明文件、人事任命通知、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H某的主体身份情况、到案过程等;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H某的身份情况、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经过;
3.证人李某某、夏某某、马某某、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证人证言,证实了H某负责管理内蒙古**公司在包头项目部的业务,并在工作中通过瞒报数量的手段,将从包头移动公司领取的本应铺设的光缆卖到河北石家庄的事实;
4.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公安分局依法调取的内蒙古**公司法人证明材料、劳务合作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分包采购意向协议、光缆出库退库单据、虚报光缆缺失表、工程量确认书、材料交接情况表等书证,证实了内蒙古**有限公司通过挂靠承接为包头移动公司铺设光缆的业务(光缆由包头移动公司提供)以及H某利用职务便利从移动公司领取光缆的相关情况;
5.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公安分局依法调取的H某银行卡流水、张某某银行卡流水,证实了H某将涉案光缆卖到河北石家庄的事实;
6.包头市石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证实了涉案光缆的价值;
7.被告人H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H某职务侵占的时间、地点、手段、获利情况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H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被告人H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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