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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抗诉书

2022-06-26 21:56 次阅读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内包白检一部诉刑抗〔2021〕Z2号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2021)内0206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判决:孙某甲,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一审附加刑罚金3万元;孙某乙,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10个月,一审附加刑罚金2万元;张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10个月,一审附加刑罚金2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研究了被告人上诉的原因,通过再次阅卷审查,确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权利、义务告知的程序规范合法、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程序规范合法;审查确认,判决对上述被告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导致了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决从宽处罚的依据和条件不复存在,最终导致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具结承诺,丧失了获得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从而导致判决量刑不当。应当对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判决增加已减免的刑罚量。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看守所

2.本院抗诉书10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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