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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被告人H某以办理教师资格证、择校等为由诈骗案

2022-06-02 17:02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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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青检刑诉〔2022〕58号 

被告人H某,女,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78********,**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1年12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份,H某以给肖某某办理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资格证和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为由骗取肖某某16550元,至今未归还;  

2.2020年10月份,H某以办理择校和交3000元可以减免学费为由骗取裴某某33000元,截至案发尚有27000元未归还;

3.2021年1月4日,H某以给张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张某某62000元,截至案发尚有42000元未归还;

4.2020年9月份,H某以给王某甲儿子办理择校为由为由骗取王某甲28000元,至今未归还;

5.2020年10月份,H某以给范某某女儿办理择校为由为由骗取范某某28000元,截至案发尚有13000元未归还;

6.2020年10月19日,H某以给王某乙女儿办理择校为由为由骗取王某乙30000元,至今未归还;

7.2021年4月24日,H某以给邵某某办理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邵某某10000元,截至案发尚有5000元未归还;

8.2021年3月17日,H某以给孔某某女儿办理择校和选班为由,骗取孔某某10000元,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到案经过、发破立案经过、前科证明、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睢某某、柳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裴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H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H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教师资格证、择校等为由骗取各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1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H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2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H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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