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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虚假考试形式办理伪造的驾驶证是否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8-11-27 22:00 次阅读

 推荐理由

在以证件证书为参与社会生活重要形式的大背景下,因此滋生了很多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的犯罪行为。本案剖析了以虚假的考试形式办理伪造的驾驶证是否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缘由,本案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走考试的形式,实则买卖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本案例对此类形式案件的定罪有典型意义。可以作为参考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23刑初36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11

 

主审法官:秦艳林

 

关键词

伪造证件;定罪;虚假考试

 

案情摘要

经审理查明: 2013年年初,被告人廖某通过孙某(已判刑)得知天台陈某(另案处理)处不用通过正规考试即可买到汽车驾驶证。20134月至201311月,被告人廖某介绍梁某、郑某甲和郑某乙3名学员通过孙某向陈某报名购买驾驶证并赚取好处费。之后被告人廖某以每本驾驶证人民币10000元至16000元不等的价格接受吴某、肖某、张某、黄某、王某甲、王某乙等24人报名后介绍到天台县赤城街道和平路13号陈某处购买驾驶证并从中牟利。陈某在接受报名后组织该27名学员到石家庄市经非正规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C1证。经查,上述学员已出证20余本,被告人廖某拿到11本。20147月份,被告人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从陈某处买到的机动车驾驶证C19本。经鉴定,该9本机动车驾驶证均为假证。201662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廖某经手的学员王某甲、王某乙处扣押到2本机动车驾驶证。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主动到天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证人裘某、李某、赵某、孙某、黄某、汪某、肖某、潘某、阮某、周某、杨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张某、方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办理驾驶证人员信息清单》,《出证学员清单复印件》,《收款收据》,《打款凭条》,《鉴定报告》,《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核查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走考试的形式办理伪造的驾驶证的定性问题,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的问题。

 

裁判要点

以走考试的形式,实质是花钱办理伪造的驾驶证,不管证件真伪,均已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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