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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实施办法(试行) ​

2022-04-14 14:56 次阅读

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健全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等规定,并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避执行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被执行人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致使相应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

(三)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

  (四)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

  (五)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

  (六)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

(七)其他规避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且被执行人不存在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失信行为,可以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仍须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

(二)被执行人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但财产无法变现。

但被执行人为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生活困难而无履行能力,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失信行为的可以除外。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及时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须经合议庭讨论,并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五日内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在其住所地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

第七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执行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通过审查且经合议庭讨论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五日内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在其住所地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

第八条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与单位名称不匹配、自然人对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匹配的,应立即将该失信信息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撤销,待核查确定准确身份信息后再重新录入。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将失信信息、更正或撤销信息录入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内。

第十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包括下列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的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失信被执行人证件号码;

2、人民法院名称、人民法院代码;

3、执行案件案号、立案日期、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执行标的金额;

4、已执行标的金额;

5、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包括下列信息:

1、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等);

2、人民法院名称、人民法院代码;

3、执行案件案号、执行依据文书编号、立案日期、执行标的金额;

4、已执行标的金额;

5、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商场电子屏幕、公交车、地铁、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向社会公布时,为避免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对外公布被滥用,可以采取技术手段隐蔽身份证部分号段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十五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期间以及退出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当继续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系统操作中为屏蔽):

(一)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须经合议庭讨论且执行局长批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建立完备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工作台帐,由专人管理负责,台帐须包括案号、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公布原因、公布时间、公布方式、删除时间、删除原因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局负责解释。

附件: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用的执行决定书》、《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用的执行决定书》、《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删除用的执行决定书》、《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作出纠正或驳回申请用的执行决定书》样式

附件一、[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用]

江苏省无锡市XX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XX)苏02执XXXX号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XXX(写明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申请将XXX(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XX年 月 日

附件二、[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用]

江苏省无锡市XX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XX)苏02执XXXX号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查明,--(写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X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XX年 月 日

附件三、[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作出纠正或驳回申请用]

江苏省无锡市XX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XX)苏02执XXXX号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XXX(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向我院申请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X条第X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XXX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或对其他错误的修改)(或驳回XXX提出的申请)。

二?XX年 月 日

附件四、[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删除用]

江苏省无锡市XX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XX)苏02执XXXX号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于XX年XX月XX日作出将XXX(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写明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删除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X条第X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XXX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二?XX年 月 日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1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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