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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告人刘某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案

2022-03-17 22:25 次阅读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1〕Z30号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指使张某甲(另案处理)带领张某乙、连某某、张某丙、侯某某、张某丁、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土默特右旗**山**沟煤矿**采区附近为开采煤炭非法制造爆炸物,由张某戊、郭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制造爆炸物提供硝铵化肥、锯末等原料,上述期间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410吨,分别用于土默特右旗**采区、**地区开采煤炭。2014年9月28日,李某某等人为开采煤炭,以**矿业有限公司**采区名义与内蒙古**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土右项目部(以下简称恒泰土右项目部)签订《爆破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2014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8日,**土右项目部负责爆炸物的审批、运输、仓管、领取、退库、现场爆破作业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在李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张某甲带领连某某、张某丙、侯某某、张某丁、刘某等人从**公司土右项目部炸药库多次领取雷管、炸药等,合计约45吨炸药、3000发左右的雷管,并使用矿上的车辆运输至哈拉沟地区,在**沟、**洞等地区实施爆破作业。在2015年或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参与以上非法制作爆炸物活动五次,非法制作爆炸物总数量约为15吨。在无爆破员从业资格及无民爆公司人员监督、回收的情况下,参与从包头市土右旗**公司领取炸药用于开采原煤三次,领取炸药总数量约为10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多次参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爆炸物活动,并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非专业车辆运输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在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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