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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占地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2-02-14 22:08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最高法刑申134号

H某:

你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刑终字第00283号刑事判决、(2016)皖03刑监5号驳回申诉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刑申18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占用涉案土地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所提蚌埠市第七制药厂(以下简称第七制药厂)占用涉案土地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你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的申诉理由。

经查,你对占用涉案土地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占地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异议。根据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王某等人涉案耕地承包合同书、涉案土地为耕地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土地为耕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由相关部门审批。涉案土地规划虽然经过蚌埠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蚌埠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审定规划用地并制作用地规划图纸,但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你明知涉案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仍然非法占用耕地27.9亩建设厂房并对外出租长达十年之久,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该申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你所提第七制药厂并未注销,应当作为本案主体的申诉理由。

经查,第七制药厂于2003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你以第七制药厂名义实施占地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定罪处罚。你作为第七制药厂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申诉理由不成立。

原审综合考虑你占用涉案土地的行为报经相关部门的规划审核,且按照规定支付了土地补偿款、提留款,在事发后主动投案等情节,判处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量刑适当。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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