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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九原区律师事务所: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9-02-23 22:19 次阅读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勃湾区,现住乌海市海渤湾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6年7月至10月间,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雇用三辆大车将包头市九原化工海平面分公司产生的除尘灰(工业垃圾)擅自倾倒在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官将村东河滩地内。后通过打点坐标确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倾倒除尘灰的区域为林地,并经依法鉴定本次被毁林地面积为15.55亩。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对倾倒现场已经进行了清理,并对受侵害的官将村村民进行了民事赔偿。

2018年6月6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3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以(2018)内0207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以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7月19日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7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内02刑终200号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的焦点

  被告人吕某某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吕某某认为其行为不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在其倾倒工业垃圾前,倾倒处已经处于植被被破坏,到处是土坑的状态,在此处倾倒不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敬请期待判决理由


  (一)关于主观方面的问题

    本罪的成立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人吕某某为追求经济利益,将本应该进厂填埋的除尘灰倾倒在林地内,这样对除尘灰不恰当的处理方式被告人吕某某应当是明知的。同时结合倾倒现场来看,被告人吕某某在倾倒除尘灰前,虽然通过卫星图片来看,几乎已经没有树木的生长,但是该区域的南侧不远的地方就是成片的林木,从四周的情况应该可以作进一步的判断。退一步来讲,如果主观上不太好判断土地性质的话,作为该地片的使用者,被告人吕某某应该向相关部门做进一步的了解、调查,从而办理相关的手续来获得批准,而实际上被告人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除尘灰倾倒在该区域内。被告人的行为在该林地已经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再次使林地遭到第二次破坏,即已经将植被毁损,林地上出现多处土坑的情况下,将糊状的工业灰尘倾倒在土坑内,可以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关于本案被毁林地面积的问题

    本案经依法鉴定,被毁的林地达15.5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规定,本案中被倾倒的林地属集体所有的种植红柳的林地,林地面积也达到了十亩以上。同时所倾倒的除尘灰系糊状的工业垃圾,对林地造成了严重毁坏

指导意义

  破坏林地、农用地等特定土地,存在多次破坏的情况,即在已经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再次加重对林地等土地的破坏,只要其没有按照相关程序处理、使用林地的,使林地遭到严重破坏的,不论是第几次的破坏,均应构成相关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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