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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代理的马某盗窃案取得辩护成果,被告人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与家人团聚

2016-10-06 20:59 次阅读

本案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榆林市,201143 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0日被依法逮捕。石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2)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石拐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 2012)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 0年,并处罚金1万元。

马某不服该判决,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诸多法律问题,近日,本案被告人马某已被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本案承办律师认为该案注定存在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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