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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强制猥亵、侮辱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2021-09-21 17:00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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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新23刑申15号

H某:

你因犯强制猥亵罪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9)新23刑终275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一、二审未充分考虑从轻处罚情节,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4月21日凌晨,你约被害人马某某、赵某某吃饭后,因无法开宾馆住宿,遂驾驶汽车将二人带至昌吉市六工镇十三户村三组一个砖厂旁边休息,期间在车上,你将自己衣服脱光,违背赵某某的意愿,无视赵某某反抗,强行对赵某某实施抚摸其胸部及下体等猥亵行为,经马某某制止后,又意图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停止侵犯行为。当日凌晨6时许,你又趁赵某某睡着之机,解开赵某某的内衣抚摸赵某某的胸腹等部位,赵某某醒后,你又强行抓住赵某某的手为你手淫,并用生殖器摩擦赵某某的胸部,然后你当着赵某某的面自己手淫并射精在赵某某身上。上述事实有本案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你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拒绝的情况下,强行猥亵被害人,你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关于你提出一、二审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案发时二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其中第7项规定,有强奸、猥亵前科犯罪劣迹的,更要从严惩处,你在2008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符合该项规定的从严处罚情形。虽然你在一、二审中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根据你犯罪情节和前科劣迹,不足以对你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二审法院根据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无不当。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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