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刑事审判参考张永利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1411号)裁判要旨

2021-08-17 17:43 次阅读
指导案例第1411

张某利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利,男,1972xxxx日出生。2018118日被逮捕,同年121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利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张某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利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张某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张某利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在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认可,其辩护律师亦对本案作罪轻辩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利出售的是办理商务签证时所需的材料商务邀请函,该文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77月,被告人张某利以黑龙江省利足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以1600卢布向他人出售以商务洽谈为申请签证理由的邀请函。后他人持张某利出具的邀请函在我国驻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哈巴罗夫斯克领馆为乌克兰籍人员安德鲁、亚娜(中文译名)申请了商务签证,安德鲁、亚娜持上述商务签证入境我国并在刘某娟等人的安排下,在北京市朝阳区朋恩幼儿园非法从事劳务工作。张某利后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张某利出售的是办理商务签证时所需的材料——商务邀请函, 该文件本身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张某利的行为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被告人张某利未提出上诉。


二、主要问题

 

()能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被告人所出售的商务邀请函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


 【裁判要旨】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辩护人采取罪轻辩护的思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应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这也是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与辩诉交易的重要区别。

撰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杨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7集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