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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张万军律师所代理的郭某乙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移送起诉

2021-08-11 17:18 次阅读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本案由包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5日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以收藏为目的,在明知所收购象棋为象牙制品且象牙制品是禁止非法买卖的情况下,在微信上通过被告人郭某乙收购象牙制品(中国象棋一副32颗棋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32颗象棋中共26颗棋子为象牙制品,质量共计1546.648克,价值共计64444.18元。被告人郭某甲向被告人郭某乙收购的象牙制品是被告人郭某乙作为赚取差价的中间商向被告人董某某收购的。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7月22日、26日、2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郭某乙转账19000元,郭某乙于2019年7月22日、7月26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董某某转账5000元、5000元,通过支付宝向董某某转账3300元、3230元,共计16530元,郭某乙从中赚取2470元。后被告人董某某从署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的地址分三次通过顺丰速运向郭某甲发货,郭某甲收到收购的象牙制品。

被告人郭某乙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微信以260元的交易价格向甘肃省兰州市居民祁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兔子形状象牙珠一颗,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现生象牙制品,质量3.1克,实际价值129.17元;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分二次通过微信以1700元、3300元向张某某(另案处理)出售5件饰品,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象牙制品,质量为204克,核定价值85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告人董某某、被告人郭某甲明知国家禁止买卖象牙制品,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收购象牙制品,价值共计64444.18元,被告人郭某乙非法出售的象牙制品价值共计73204.18元,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董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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