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本站动态 > 近日开庭 > 正文

包头律师张万军网代理郭某案被告人H某一审宣判 获得较好辩护效果

2020-12-11 18:11 次阅读

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等46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以及内蒙古某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等4个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判处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杨某等45人2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罚金附加刑等;判处被告单位15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某、M某充当该组织的打手、保镖、为该组织排挤竞争对手提供非法保护,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经法庭审理查明,郭某自1988年刑满释放后到内蒙古某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工作,通过实施一系列暴力、违法活动,逐步掌控公司后,通过侵吞巨额国有资产,成立多家公司。并逐步形成以内蒙古某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某酒店为聚集点,以郭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张某、杨某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28人为其他参加者的组织架构体系完整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特别是2003年以来,该组织为谋求强势地位、打击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壮大组织声威,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政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H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