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审判文件 > 法院司法审判文件 > 吉林 > 正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规则(试行)

2021-04-26 20:15 次阅读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全面提升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成效,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激励为主、奖优罚劣原则;
(四)坚持日常考评与节点考评、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价需求,本规则所涉商事案件数据统计范围为“物权纠纷之担保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之合同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之执行异议之诉”四类案由项下案件。
第四条  指标体系共设效率、质量、效果、自动化、管理、影响力6个维度35项指标,其中效率、质量、效果、自动化项下27项指标为定量指标,管理、影响力项下8项指标为定性指标。
第五条  效率维度项下设立一审商事案件结案率、商事案件执结率、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指数、商事案件审判平均用时指数、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指数、商事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指数、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商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结案率、破产案件结案率、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指数11项指标,总计赋分39分。
1.一审商事案件结案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一审商事案件结案率=一审商事案件结案数/一审商事案件总数×100%
2.商事案件执结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执结率=商事案件执结数/商事执行案件数×100%
3.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指数(负向指标,赋分4分)
【计算公式】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指数=(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平均用时×100%
4.商事案件审判平均用时指数(负向指标,赋分4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审判平均用时指数=(商事案件一审二审平均用时之和—全省法院商事案件一审二审平均用时之和)/全省法院商事案件一审二审平均用时之和×100%
5.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指数(负向指标,赋分4分)
【计算公式】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指数=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全省法院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全省法院民商事上诉案件平均流转周期×100%
6.商事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指数(负向指标,赋分4分)
【计算公式】商事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指数=(商事执行完毕案件平均用时—全省法院执行完毕案件平均用时)/全省法院执行完毕案件平均用时×100%
7.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商事案件简易程序结案数/一审商事案件结案数×100%
8.商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商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数/一审商事案件结案数×100%
9.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结案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结案率=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结案数/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受理数×100%
10.破产案件结案率(正向指标,赋分4分)
【计算公式】破产案件结案率=破产案件结案数/破产案件受理数×100%
11.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指数(正向指标,赋分4分)
【计算公式】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指数=破产案件审理天数之和/破产案件数—621)/621×100%
第六条  质量维度项下设立商事案件立案变更率、商事一审案件发改率、商事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保全率、破产清偿率、执转破适用率6项指标,总计赋分19分。
1.商事案件立案变更率(负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立案变更率=商事案件立案变更数/商事案件立案数×100%
2. 一审商事案件发改率(负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一审商事案件发改率=(商事上诉案件改判数+商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一审商事案件结案数×100%
3.商事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商事案件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商事案件立案标的金额×100%
4.保全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保全率=保全案件数/一审民商事案件数×100%
5.破产清偿率(正向指标,赋分4分)
【计算公式】破产清偿率=债权人收回债务金额/债务金额×100% 
6.执转破适用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执转破适用率=执转破案件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数×100%
第七条  效果维度项下设立商事纠纷诉前调解率、商事案件调撤率、商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商事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申诉率、公众满意度5项指标,总计赋分15分。
1.商事纠纷诉前调解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纠纷诉前调解率=商事纠纷诉前调解案件数/(商事诉前调解纠纷数+一审商事案件数)×100%
2.商事案件调撤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案件调撤率=商事案件(调解+撤诉+按撤诉处理)结案数/商事诉讼案件结案数×100%
3. 一审商事案件服判息诉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一审商事案件服判息诉率=1—商事上诉案件数/一审商事案件结案数×100%                          4.商事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申诉率(负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申诉率=商事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收案数/商事生效案件数×100%
5.公众满意度(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公众满意度=总评分/有效问卷数×100%
第八条 自动化维度项下设立民商事案件电子诉讼应用率、商事纠纷网上调解率、合同纠纷网上调解率、委托鉴定线上适用率、案拍比5项指标,总计赋分15分。
1.民商事案件电子诉讼应用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民商事案件电子诉讼应用率=民商事案件电子诉讼件次数/民商事案件总数×100%
2.商事纠纷线上调解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商事纠纷线上调解率=商事纠纷线上调解数/商事纠纷诉前调解数×100%
3.合同纠纷线上调解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合同纠纷线上调解率=合同纠纷线上调解数/诉前调解总数×100%
4.委托鉴定线上适用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委托鉴定线上适用率=线上办理委托鉴定案件数/对外委托案件总数×100%
5.案拍比(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算公式】案拍比=司法拍卖案件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数×100%
第九条  管理维度项下设有引领力、规范化、执行力、基础建设4项指标,总计赋分12分。
1.引领力指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分标准】是否由“一把手”任组长、有明确的牵头部门和专门的联络人员,形成上下贯通、系统联动的实施保障机制。
2.规范化指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分标准】是否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台账和任务分工,做到目标任务明确、办法举措着实、责任时限清晰。
3.执行力指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分标准】是否对上级法院和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交办、督办事项及明察暗访结论意见及时办理、报结。
4.基础建设指标(正向指标,赋分3分)
【计分标准】是否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建设完善立案、电子送达、司法鉴定等平台。
第十条  影响力维度项下设有表彰奖励、推广宣传、创新创优、问效问责4项指标,为加减分项。
1.表彰奖励指标(正向指标,上级表彰奖励加5分、本级表彰奖励加2分,累计计分,不设上限)
【计分标准】是否受到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肯定或被上级法院、党委政府通报表扬。
2.推广宣传指标(正向指标,上级推广宣传加5分、本级推广宣传加2分,累计计分,不设上限)
【计分标准】是否有相关经验做法被国家、省、市级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上级法院、党委政府推广采用。
3.创新创优指标(正向指标,上级吸纳采用加5分、本级吸纳采用加2分,累计计分,不设上限)
【计分标准】是否形成独创性成果(司法建议、研究报告、典型案例、创新经验等)被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制度吸纳或被相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或被评为指导性案例、省级优秀案例。
4.问效问责指标(负向指标,情节严重减5分、一般情节减2分,累计计分,不设下限)
【计分标准】是否具有对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包括:(一)设置隐形门槛干扰和阻挠案件受理,该立不立、拖延推诿;(二)未按规定对民商事案件进行随机分案;(三)强迫当事人适用在线审理方式,造成不良影响;(四)编发虚假司法建议(只制作司法建议但未向被建议单位发出)或对本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未进行跟踪督办、督促落实;(五)受到上级法院、软环境办警示、通报批评、告诫;(六)因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致使发生国家赔偿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错案,或重大信访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恶性事件;(七)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模式:省高院负责对全省各中级法院进行评估;中级法院负责对所辖基层法院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采取日常考评与节点考评、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方式。
日常考评依托重点工作调度制度,选取指标体系中的核心指标项纳入通报范围,以各单项指标统计数据分别对各中级法院进行排序;节点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排序法”,节点考评原则上每年年终开展一次,考核时间和次数根据上级法院、党委工作安排,进行同步调整。
定量指标以“数据乘以占比”确定得分,其中负向指标实行反向应用计分;定性指标按实际判定得分。各项指标得分累计相加后从高到低确定排序位次。
第十三条  为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评估工作严格按照“收集资料—核查初评—反馈修正—终评通报”程序进行,各中级法院提供的佐证资料和省高院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应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中、基层法院应参照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估机制,认真组织领导本院开展评估工作。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计入当年年终绩效考核。评估排序结果通报至被评估单位,并抄报当地党委、人大、政法委等机关,通报前向被评估单位进行反馈,被评估单位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省高院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指标体系和操作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高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省高院机关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责任分工表 

类别
目标任务
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
1.进一步提升立案效率
a.全面实行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
立案庭
长期坚持
b.完善网上立案相关规定,明确网上立案归档方式。
立案庭
年底前
c.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
立案庭
长期坚持
2.进一步提升分案效率
a.制定民商事案件随机自动分案实施细则。
立案庭
年底前
b.推动民商事案件全部实现电脑随机自动分案。
立案庭
长期坚持
3.进一步提升送达效率
a.建设完善送达平台系统。
立案庭、技术处
年底前
b.完善多形式集中送达工作机制。
立案庭
年底前
c.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度。
立案庭
年底前
4.全面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a.与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审管办
年底前
b.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动态管理、淘汰退出制度。
审管办
年底前
c.完善“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
审管办、技术处
年底前
d.规范鉴定周期管理。
审管办
年底前
5.全面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费管理
a.完善诉讼费管理系统。
装备处、技术处
年底前
b.出台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诉讼费收退费、缓减免等工作流程。
立案庭
年底前
c.开展诉讼费用收取和执行情况专项评查。
立案庭、装备处
年底前
6.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
a.加强审限监督管控。
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
长期坚持
b.加大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力度。
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
长期坚持
c.在审管系统设置解决纠纷时间成本专门模块。
审管办 技术处
年底前
7.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
a.健全案件质量监管机制。
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
长期坚持
b.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审管办
长期坚持
c.建立类案检索强制报告制度。
研究室
年底前
d.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审管办
年底前
e.落实案例指导制度,组织开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研究室
年底前
8.全面压减执行准备时间
a.及时发送判决书、制作生效证明、录入生效信息。
各民事审判庭
长期坚持
b.在审判管理系统建立生效证明自动生成模块。
审管办、技术处
年底前
9.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
a.持续开展执行攻坚专项行动。
执行局
年底前
b.深入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
执行局
年底前
c.完善执行立案规则和执行工作流程。
执行局
年底前
d.加大财产保全力度。
执行局、各民事审判庭
长期坚持
e.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
执行局
长期坚持
f.加强执行案款管理。
执行局
长期坚持
g.深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
执行局
长期坚持
10.推进民商事纠纷源头治理
a.完善民商事多元解纷和诉调对接机制。
立案庭、各民事审判庭
年底前
b.推进民商事纠纷在线多元化解工作。
立案庭、各民事审判庭
长期坚持
11.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
a.完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和程序分流机制。
立案庭
年底前
b.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创新。
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
年底前
c.提高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
立案庭 民一庭
长期坚持
12.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体系
a.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建设。
立案庭 技术处
年底前
b.加强司法审判大数据分析和应用。
审管办、研究室
各民事审判庭
年底前
c.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
宣教处、各民事审判庭
长期坚持
13.全面推进全流程无纸化办案
a.制定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规则,实行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
审管办、办公室
各民事审判庭
年底前
b.加强智能辅助全流程网上办案评价考核系统建设,强化无纸化办案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
审管办、技术处
各民事审判庭
年底前
c.扩大民商事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覆盖面。
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
长期坚持
14.深入推进司法公开
a.深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
审管办
长期坚持
b.深入推进庭审公开。
审管办
长期坚持
c.深入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审管办
长期坚持
d.建立司法绩效评估数据公开制度。
审管办
年底前
15.加强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
a.推进金融、知产、环资等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
法官管理处、干部处
长期坚持
b.积极开展《民法典》等业务培训工作。
宣教处、法官学院
各民事审判庭
年底前
16.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
a.完善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机制。
民二庭
年底前
b. 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
民二庭、执行局
长期坚持
17.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
a.健全和落实破产重整识别机制。
民二庭
长期坚持
b.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
民二庭
长期坚持
c.坚持市场化导向推进破产重整工作。
民二庭
长期坚持
d.探索推行预重整制度。
民二庭
年底前
18.提升债权“回收率”
a.完善破产立案听证审查机制。
民二庭
年底前
b.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立案庭、各民事审判庭
执行局
年底前
c.加强网上保全系统建设。
技术处
年底前
d.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民二庭
长期坚持
19.建立健全破产企业持续经营和整体转让机制
a.建立促进有运营价值企业继续经营工作机制。
民二庭
年底前
b.健全企业营运资产整体出售的制度机制。
民二庭
年底前
20.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a.制定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
民二庭
年底前
b.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和繁简分流机制。
民二庭
年底前
21.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
a.加快破产法庭和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
民二庭、法官管理处
干部处
年底前
b.建立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机制。
民二庭、宣教处
年底前
22.持续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
a.强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系统应用。
民二庭
长期坚持
b.推动破产信息平台与执行查控系统对接。
民二庭、执行局
技术处
年底前
c.积极推进破产财产处置网络拍卖工作。
执行局、技术处
长期坚持
d.完善落实网上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民二庭、技术处
年底前
23.完善破产管理人机制
a.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考核和指定制度。
民二庭
年底前
b.健全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
民二庭
年底前
c.推动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建设。
民二庭
年底前
24.完善破产审判外部保障机制
a.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
民二庭
年底前
b.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
民二庭
年底前
c.协调财政部门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
民二庭
年底前
d.与税务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民二庭
年底前
e.与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支持破产重整企业重塑诚信主体的会商纪要。
民二庭
年底前
保护少数投资者
25.健全中小股东权益诉讼服务机制
a.建立中小股东权益诉讼“绿色通道”,进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立案庭、各民事审判庭
执行局
长期坚持
26.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a.公正高效审理涉公司类商事案件。
各民事审判庭
长期坚持
b.妥善审理涉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案件。
各民事审判庭
长期坚持
建立完善综合配套机制
27.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a.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
研究室
6月底前
b.配备专门联络人员。
各责任部门
6月底前
28.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a.建立全省统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规则。
研究室
6月底前
b.组织开展年度综合考评。
研究室、各责任部门
长期坚持
c.选取核心指标纳入重点工作月调度制度。
研究室
年底前
29.突出抓好制度建设
a.健全完善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司法公开、繁简分流等工作机制。
立案庭、审管办
各民事审判庭
年底前 
b.探索创新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随机分案、电子送达、委托鉴定、案卷移送、卷宗归档等诉讼规则。
各责任部门
长期坚持
c.建立制度建设工作台账。
各责任部门
6月底前
30.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
a.制定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预案。
研究室、新闻处
6月底前
b.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推介。
研究室、新闻处
长期坚持
c.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
研究室、各民事审判庭
长期坚持
d.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研究室、各责任部门
长期坚持
e.在内外网设立工作专栏。
研究室、新闻处
技术处
6月底前

 注:1.此表中所列“责任部门”是指对该项工作目标负有研究、解释、推动、落实职责的部门,责任部门为多个的,排名在前的为牵头部门。
2.省高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和评估工作要求对此表及时进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抄报:最高人民法院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
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印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