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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五):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2021-04-03 23:14 次阅读

一、厨师、司机是否作为共犯追责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2016年意见》)在“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方面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其中包括“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最初看到有案件对厨师、司机等也作为共犯认定,不是很理解。以往多链条、涉众型犯罪如走私成品油案件,船员、厨师、司机等一般参与人员鲜有追究责任的,因考虑到打击范围的问题。


以往实务中针对诈骗过程中提供交通、生活保障此类相对轻微帮助行为的人员,大多会参考201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及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轻微帮助行为的人员的处罚精神,认为除参与犯罪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意见》中针对该类人员明确以共犯认定并予以追究,似乎突破了以往的规定。为何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如此规定呢?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还得结合具体的场景代入分析。某年去国外旅游后,发现对厨师等人还真是有认定的必要。譬如,一个普通的汉堡8-10澳元,折合人民币五六十元,在国内至少可以点上一锅酸菜鱼加一碗回锅肉了,瞬间理解了为啥对看似“边缘人群”者要追究责任了。


试想,一群人集中封闭在国外某栋楼中,日夜颠倒地打电话,严格限制外出,人生地不熟的,要吃要喝要骗,必须有专人从事生活、交通保障,否则整个诈骗活动无法运转下去,厨师、司机从事的行为实在是必不可少环节,对诈骗后果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且接受犯罪集团的统一管理,与其他人相互配合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追究责任。当然,由于上述人员行为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首要分子以外的人员如何认定主从犯

《2016年意见》规定“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主从犯的认定,不仅仅是看具体实施的行为,还要结合其在整个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来综合判断认定。对于地位作用关键明显、加入时间长、介入程度深、非法获利大的人员应当认定为主犯。


1.对于一二三线话务员如何认定主从犯。以冒充“公检法” 诈骗为例,一线人员主要向被害人提出其社保卡、医保卡、电话卡出现问题,为后续诈骗环节创造条件,系不可或缺环节。但一线人员实施的行为是否是关键环节呢?一线作为诈骗环节的起点,二三线主要冒充公安、检察、出入境管理人员等进一步向被害人实施诈骗,虚构被害人因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以需要接受审查、资产保全为名,诱骗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户转账等,多为有经验的人担任,参与程度更深,被害人基于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信力的信任而更易受骗,故在整个诈骗环节中,后续二、三线人员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诈骗成功率更高,对于诈骗犯罪的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更强,且分赃更多,应当认定为主犯。与之相比,一线可以认定为从犯。


2.具有组织、领导、管理、培训行为的人员应认定为主犯,如窝点负责人,一线、二线、三线负责人等。


3.部分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如“电脑手”应认定为主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网络与计算机是实施诈骗行为的关键技术工具和媒介,技术人员在团伙中具有较高的地位,作用关键,宜认定为主犯。


4.低层级人员(业务员)的司法认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部分嫌疑人系在读及应届毕业生,初入社会求职者及实习生,因经验不足、就业困难等原因加入犯罪集团。每次看到在校生,都觉可惜。十年寒窗苦,辛辛苦苦读书容易吗?一不小心出来找个工作成了诈骗犯,人生的路或长或短,关键的就那么几步。司法处理的决定影响深远,应慎重,“如我在诉”。对于该类人员应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其参与时间长短、涉案金额、主观恶性、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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