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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我省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09-22 22:21 次阅读

   据了解,《意见》有四个部分共十三条。第一部分为“全面深化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认识”,共二条。第二部分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共二条。第三部分为“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共四条。第四部分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共五条。

    其中,第三部分“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对规范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做出了解释,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资源环境保护失职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与资源有关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认纠纷除外)和合同纠纷、旅游纠纷等民事案件,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林业、水力、渔业等与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相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城市房屋征收、房屋权属登记及由此引发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案件除外),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环境资源案件的案由规定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范围执行。

    在第四部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中还指出,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处罚的同时,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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