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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2017-08-20 22:52 次阅读

各市、州司法鉴定(人) 协会: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的公告,《分级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6号),其中包括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鉴于我省鉴定机构适用标准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我省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涉及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问题,保障司法鉴定质量,避免争议,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经法医专业委员会专家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时应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评定本通知发布时,尚未出具鉴定意见,且未采用《分级》作为评定标准的,应提请委托人对鉴定标准进行变更和确认后,再出具鉴定意见。

二、委托人委托鉴定时,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依据,对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委托人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按委托要求适用该标准。

三、对于2017年3月23 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现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评定如委托人另有指定的,可按委托人指定的国家标准进行鉴定。

四、省司法鉴定协会2015年12月17日印发的《关于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司鉴协字201512号) 即日废止。

五、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即日生效,请各地及时将此通知内容告知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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