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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二)

2021-01-04 20:49 次阅读

一、关于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何认定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内容如果为当事人设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等义务,应认定该通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房屋或土地征收拆迁案件错列被告或者被告不适格问题

在房屋或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中,普遍存在错列被告或者被告不适格情形。对此,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1)错列被告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2)被告部分适格部分不适格,经人民法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针对适格被告的起诉进行审理;(3)原告故意错列被告以达到提高审级之目的或有正当理由认为本院不宜对案件继续审理的,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原告拒绝另行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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