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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一)

2021-01-04 20:48 次阅读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问题

1.土地权利人直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裁决程序,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的复议程序,两者并不矛盾。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批准该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该人民政府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复议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判决予以撤销。

3.复议机关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实体审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的情形,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裁判。

 二、关于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案件裁判方式问题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影响到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利的实现,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应当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实体判决。经审查认为该复议决定合法的,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除明显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外,不能以该复议决定没有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当事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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