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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三)

2021-01-04 20:49 次阅读

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认定问题

对于“临时工”这一带有鲜明时代特点的用工形式,在其工龄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当时的规定和政策进行判断。原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复函》中明确: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该复函虽于1999年8月3日废止,但此工龄认定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亦明确: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以上前后两个复函可以看出,在临时工的认定以及临时工的工龄能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上,两函所规定的政策精神是一致的,即只有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才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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