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近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五部分四十七条,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意见》在“一般规定”部分中,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罪”“认罚”的认定和“从宽”的适用及幅度,同时列出了不认定“认罪认罚”的六种情形。
《意见》在“权益保障”部分中,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职责、拒绝帮助的处理、听取被害人意见、和解谅解、被害人异议处理等方面明确了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办法。
《意见》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部分中,对案件办理环节中逮捕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检衔接、刑拘直诉与非羁押诉讼、权利告知、认罪教育、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听取意见、证据开示、不起诉、不起诉反悔处理、具结书签署、起诉前反悔处理、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建议从宽幅度、社会调查、速裁程序适用等环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意见》在“出席法庭”部分中,对检察机关在出席法庭中办案集约化、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法院建议适用、程序转换、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等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在“其他规定”部分中,还对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未成年人案件、二审程序、抗诉情形、法律监督、风险防控、适用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