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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贯彻落实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20-09-13 16:26 次阅读
各市(州、分)、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长白山开发区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吉林省依法有效实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国家安全厅、吉林省司法厅制定了《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国家安全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可发至县区级)


吉林省贯彻落实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吉林省依法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严格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切实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或经查案件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第二条  【认罪认罚从宽与量刑原则】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综合量刑情节,是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基础上,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对拟宣告刑的减让限度和幅度,但不得与自首、坦白情节重复评价。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对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条  不同诉讼阶段从宽的限度与幅度认罪认罚从宽,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和诉讼阶段递进梯度减让原则。综合减让的最高限度,一般不得超过单一罪名或总和刑期的6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减让的幅度可以在30%以下从宽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减让的幅度可以在20%以下从宽处罚;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拟作出宣告刑的10%以下从宽处罚。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比照一审阶段减半。
 
      认罪认罚从宽的减让,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的减让。附加刑减让的幅度,应当与主刑相一致。
 
      第四条  不适用从宽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从宽: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认罪,但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
 
      (三)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
 
      (四)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众型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五)涉黑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重要骨于成员,涉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六)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权利保障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毗邻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看守所)可以联合设置值班律师工作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工作场所和便利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统筹调配省内律师资源,适当增加执业律师的法律援助名额,采用定期值班或轮流值班,现场值班、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等方式,确保切实履行法律帮助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给予值班律师一定的补贴,不同诉讼阶段不重复补贴。
 
      第六条  辩护人、值班律师职责辩护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包括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涉嫌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减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及法律援助机构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活动,提交相关诉讼材料,以保证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审结。
 
      第七条  被害人权利保障办理涉及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赔偿类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被害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或者拒绝发表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附卷。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赔偿损失,由于无法找到被害人或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当,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但已将赔偿款提存到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的,不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八条  强制措施的适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刑事拘留、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对公安机关决定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
 
      第九条证据开示 证据开示的主体为控辩双方,即公诉人和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辩护律师。
 
      证据开示的时间为案件审查起诉后至法庭开庭审理前。
 
      证据开示的内容,公诉人应就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获取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不利或有利于被告人的一切证据向辩方开示;辩护人应就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等无罪证据或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向控方开示。涉及国家秘密或有碍侦查、起诉的证据等不在证据开示范围之内。
 
      第十条  具结书签署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必要时,可以进行视频见证并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社会调查评估公安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的、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的,应当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调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实行互认。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委托调查。
 
      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第十二条  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管制、缓刑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应当提出明确的数额。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共享裁判数据资源,共同研发或引进量刑建议智能辅助系统,提升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度。
 
      最高人民法院对常见犯罪以外的罪名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后,省法院应当适时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量刑建议的采纳与调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并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于开庭审理三日前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同意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出具量刑建议书;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共同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意逃避法律惩处的行为。对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后,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让部分提出抗诉。
 
      第十四条  文书制作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并随案移送相关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提起公诉的,应当另行出具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要对量刑建议进行释明说理,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表述“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
 
      卷宗封面要标注“认罪认罚”字样。

第十五条  智慧政法与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契机,加快智慧政法资源共享。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建立快速流转机制,实现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快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实现对审查逮捕听证、速裁庭审集约化。
 
      第十六条监督制约与考核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核心业务考核,并依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在阳光下操作,避免权权交易、权钱交易。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本实施细则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印发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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