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审判文件 > 法院司法审判文件 > 宁夏 > 正文

宁夏高法关于加强对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排查的通知

2020-10-16 17:35 次阅读

                   宁高法明传〔2019〕147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结合前期部署的“一案三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近三年来全区审判执行领域可能存在的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排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

1.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甄别套路贷、非法放贷及虚假诉讼的行为。

2.各院应在立案窗口及法庭等显著位置放置警示宣传标识,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3.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均要严格审查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必要情况下要与工商登记注册等信息、推荐社区(单位)等进行核对。

4.对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应依法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避免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切实防范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行为。

5.对可能存在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并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尤其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注意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6.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调解组织等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批量案件,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认真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7.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8.批量申请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部门应严格审查相关产权登记情况,再次排除疑点。

二、对经查明属于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应当根据民事诉论法等相关规定,驳回其请求,并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三、要进一步加大公开审判力度,通过庭审公开及裁判文书公开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四、要加大对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对其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

五、要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对批量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可能涉及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的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应对。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

友情链接